憲法法庭何時能夠撥雲見日?
▲去年12月20日憲法訴訟法新的評決門檻上路至今,憲法法庭已經兩百多日未評議任何受理案件。(圖/記者林敬旻攝)
●周宇修、蔡大榮/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民間司改會法案助理研究員
去年12月20日憲法訴訟法新的評決門檻上路至今,憲法法庭已經兩百多日未評議任何受理案件。當中,亦不乏許多涉及「未成年性侵被害人追訴權時效案」與「選前公佈民調案」等人權保障的案件。憲法法庭目前雖已受理「新門檻是否違憲」的案件(114憲立字第1號),卻遲遲未開庭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現任8位大法官中已有4位在他案的不受理裁定中,於意見書表明──立法機關行使職權,不得阻礙甚至是癱瘓其他憲法機關的運作。就此來說,筆者認爲,憲法法庭應該勇敢釐清現行門檻是否違憲,使涉及人權保障的案件得以儘速受到憲法法庭的救濟。
爲了捍衛憲政秩序 憲法法庭應勇於解決僵局
首先,除了出席人數必須符合全體三分之二的要求外,依現有人數的差異,新的評決門檻實際上是浮動的。在極端情形,若僅有10位大法官,則須全體出席並有9人同意,憲法法庭才能宣告法律或裁判違憲。此一評議門檻實苛刻至極。然而,憲法訴訟法既然是法律,依照憲法第171條之意旨,仍不得與憲法牴觸,大法官當可審查憲法訴訟法規定之合憲性。且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71、585號等解釋揭示的「程序自主權」,大法官即便不宣告憲法訴訟法違憲,也可參考韓國憲法法院去年作成的「2024헌사1250」裁定,以人民憲法救濟的審判請求權受到侵害爲由將憲法訴訟法關於可決數之規定予以凍結,並以舊有的過半同意門檻審理案件。
其次,從權力分立的角度觀之,立法權以選票爲基礎的「民意正當性」並不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全部。自憲法第1條觀之,尚有所謂「共和主義」,作爲調和多數決之重要原則。且爲了避免立法濫權、獨大,憲法學上也承認其他分權制衡的憲政機關,具有「功能與制度之民主正當性」,其雖非直接來自於民意,但也是憲法所承認的正當性要素,正是此一調和的展現。循此,釋字第499號解釋便認爲民意機關的立法權有其極限,不能透過自身的「民意正當性」,顛覆分權制衡的民主制度。
回望今日,立法院通過的憲法訴訟法已單方面地停止了憲法法庭的運作。此一情形除了毀壞司法權制衡立法權、行政權的功能外,也損害了其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功能。
當立法權癱瘓了憲法法庭,立法僅將「民意」作爲唯一至高無上的價值,對民主制度造成的傷害則會愈強,反而是選民必須嚴加警惕的對象。
因此,爲了捍衛憲政秩序的順暢運作,憲法法庭應勇於解決當前僵局,做成更積極的決定以撥雲見日。
▼當立法權癱瘓了憲法法庭,立法僅將「民意」作爲唯一至高無上的價值,對民主制度造成的傷害則會愈強,反而是選民必須嚴加警惕的對象。(圖/記者林敬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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