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挺好友超商打人再擄走 男子遭判6個月徒刑

巫男瞎挺好友幫忙出氣,結果自己被判刑。(邱立雅攝)

巫男爲挺好友呂男,把與呂男有糾紛的李男約去超商輸贏,棍棒齊飛造成遭商損失,更將李男擄走預備丟到苗栗山區,但因呂男主動致電超商表達賠償意願,導致形跡敗露,巫男只好匆匆放走李男。新竹地院依犯3人以上共同攜帶凶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巫男有期徒刑6個月。

巫男與呂男共7人爲朋友關係,呂男跟周男有債務糾紛,周男的友人李男揪團前往呂男祖母家丟鞭炮示威,兩人種下心結。巫男爲了挺好友,揪團把李男約到超商輸贏,當天深夜衆人用開山刀、小鐵棒、鋁棒等,攻擊李男,導致李男受有頭部多處撕裂傷、右手食指遠端指骨骨折、右腰部與背部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左右手與腳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等傷害。

受傷的李男因寡不敵衆,遭強行擄到車上,並一路開往苗栗縣山區某水庫,準備將李男丟棄。與此同時,另一輛跟車的人不久就跟丟,大夥相約在水庫集合,商討如何處理李男。隔天因呂男主動致電超商表達賠償意願,超商店員馬上報警,導致形跡敗露,只好匆匆放走李男。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巫男僅因同案被告呂男與他人之糾紛,即應邀攜帶凶器於本案超商遂行妨害秩序之舉,並進一步與其他同案被告剝奪告訴人之行動自由,所爲應予譴責。惟念及其自始坦承之犯後態度,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考量被告本案犯行動機、犯罪手段與情節、就妨害秩序犯行參與之程度與態樣,就妨害自由犯行所爲之具體行爲、社會安寧秩序因而所受之影響、告訴人身體與自由所受之侵害等情;併兼衡被告各項前案素行,依犯3人以上共同攜帶凶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