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政治角度出發 羈押修法應迴歸專業

▲近日,臺灣民衆黨就《刑事訴訟法》提出修法草案,主張應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圖/民衆黨提供)

●黃旭田、呂政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政策部主任

近日,臺灣民衆黨就《刑事訴訟法》提出修法草案,主張應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引發法界譁然。檢察官團體直指其修法將「禍害臺灣」,法務部也在21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反對。

本次提案,民衆黨提出的修正理由是「檢察官常刻意保留不傳訊特定共犯或證人,再以有重要共犯或證人未到案爲由聲請法院將被告羈押,藉此押人取供」;並聲稱「法院更屢以例稿及空泛模糊理由裁定羈押被告。」這樣的理由,未必能經得起考驗。

對比外國法制 這樣修法是各國趨向嗎?

從外國法的角度來看,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2項第3款亦將「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共同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作爲羈押事由;日本《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及《美國聯邦法典》第18編第3142條,分別將「罪證隱滅」及「妨害司法」(obstruct justice)定爲羈押事由,實務上亦包含串證的情形。也就是說,我國的現行規定,比較法上也有其依據。

犯罪行爲人爲脫免犯罪,可能對「證物」進行湮滅、僞造、變造;就「證人」而言,則是以勾串、威脅等方式遂行其目的。從「保全證據」的角度來看,以避免「勾串」爲羈押事由,有一定的正當性。難怪民衆黨的提案一出,立即面臨來自法務部、檢察官的反對意見。

詐騙案件飆升 此刻修法動機爲何?

參考司法院的統計年報,回顧過去20年來的「准許羈押率」及「准許羈押人數」,可以發現2007年至2014年間,法院裁押的人數一路從11,766人降低到約6,000人,並在2014年至2022年間維持差不多的人數。

至於准許羈押率,也是成波段性的逐步降低,並在2022年來到歷史新低(71.16%)。然而,可能是因爲詐騙集團的猖獗,2023年到2024年的2個數值都直線飆升回覆到15年前的水平,准許羈押人數攀升到9,083人,准許羈押率大幅攀升到77.31%;其中,確實是以詐欺相關案件爲大宗。

在這樣的背景下,民衆黨做這樣的修法提案,不免令人質疑背後的修法動機爲何?

▼民衆黨做這樣的修法提案,不免令人質疑背後的修法動機爲何。(圖/翻攝自Facebook/民衆黨)

羈押制度並非完美無缺 也不是不能修改

的確,我國羈押制度及實務運作並不是沒有檢討的空間。1995年,大法官第392號解釋認爲檢察官僅能有羈押的「聲請權」,「決定權」則應保留給法院。後續的修法雖有依此方向修正,但並未就「偵查中」及「審判中」的不同情形,進一步區分相應的羈押規定。

以「勾串」而言,在偵查的個案中,或有必要防免被告不當影響共犯、證人的證詞。但於檢察官齊備事證,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於檢察官已訊問共犯及證人且作成筆錄,並有錄音錄影而得作爲證據的情況下,是否仍能允許將「勾串」當作審判中的羈押事由,確實可以檢討。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便指出,在被告已對自己所爲的客觀事實坦承不諱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仍以「其他共犯在逃、有勾串之虞」爲由繼續羈押被告,「有將偵查中檢察官原則上已取得證據能力之供詞,於審判中自失中立第三者之立場,爲當事人之一方檢察官『鞏固』其證人之證言」的問題,從而撤銷原審的羈押決定。

修法辯論 應迴歸專業

從上述角度來看,至少就以「勾串」爲由的「審判中羈押」,實務上非無檢討、議論的空間。隨着近2年准許羈押率、羈押人數的飆升,儘管「打詐」是全民共識,但我們仍應謹慎求證羈押的「最後手段性原則」是否被落實。舉例而言,近年來通訊軟體的發達及偵查機關對其取證的侷限,往往成爲法院羈押被告的理由,其實值得深究。

可惜的是,本次民衆黨的提案僅憑薄弱的理由,便要求全面刪除以「勾串」爲事由的羈押,也未見在修法時同步建立相關「保全證據」的配套措施,其立法品質明顯草率而有欠周延,司法改革議題的理性討論空間更被壓縮,令人遺憾。

▼以「勾串」爲由的「審判中羈押」,實務上非無檢討、議論的空間。但民衆黨的提案僅憑薄弱的理由,便要求全面刪除,令人遺憾。(圖/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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