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臺山原管委會主任王黎明被開除黨籍,“對幹部帶病提拔負有責任”
據山西省紀委監委6月2日消息,五臺山風景名勝區原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王黎明被開除黨籍。
公開信息顯示,王黎明,1963年3月生,山西原平人,曾任忻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繁峙縣委副書記,保德縣縣長,洪洞縣委書記等職,2016年任朔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20年任忻州市委常委、統戰部長,兼任五臺山風景名勝區黨工委書記、管理委員會主任。2021年,王黎明任忻州市委一級巡視員,五臺山風景名勝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2023年5月,王黎明不再擔任五臺山風景名勝區黨工委書記、管理委員會主任職務。
日前,經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紀委監委對五臺山風景名勝區原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王黎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黎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背組織原則,對幹部帶病提拔問題負有責任;廉潔底線失守,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王黎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黎明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上述通報中“違背組織原則,對幹部帶病提拔問題負有責任”的表述引人注目,因幹部帶病提拔問題而被查處通報,在以往的落馬官員通報中並不多見,具有典型警示意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爲,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5月發佈的《違規選任幹部行爲的認定標準和處分規定》一文指出,“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爲表現,主要是指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從近年來查處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看,有的憑個人親疏、個人好惡來選人用人,把職務作爲私相授受的個人資源;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動”“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那一套,變着法子拉關係、走門子;有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已經明確即將離任,還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等。
文章指出,《條例》規定,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這主要是指領導幹部不認真履行職責,選拔任用了不符合條件的幹部,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應當注意,此款重在強調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纔給予紀律處分;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