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自益、他益或遺囑類型 土地信託有條件享優稅

土地若爲信託財產,仍可有條件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示意圖。圖/AI生成

土地若爲信託財產,仍可有條件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務局表示,依規定,只要符合條件,不論是自益信託、遺囑信託或他益信託等類型,都可申請比照一般自住房地,以較低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也提醒,記得應在地價稅開徵前40日,也就是每年9月22日截止,若今年尚未申請,則自明年起才能適用。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信託土地的課稅關鍵在於:「誰實際使用」與「信託目的」,若符合居住自用且未出租營業等條件,即可視同土地所有權人享有自用住宅優惠。

第一種,自益信託最常見於個人財產規劃,若信託期間土地上的房屋仍由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信託目的,委託人即視同所有權人,受託人名下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二種,遺囑信託常用於遺產傳承,當信託生效時,如果受益人是委託人的配偶或子女,該房地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信託關係結束後由受益人取得所有權者,信託存續期間也能比照自用住宅稅率課稅。

第三種,他益信託則以受益人條件較爲嚴格,受益人若爲委託人之配偶、已成年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子女,或未成年子女,且信託契約明訂房地僅供居住、不得出售或移轉,受益人確定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並實際居住登記,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不論屬哪一種類型,信託土地仍須符合共同條件,包括不得出租或作營業用途,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七公畝,且受益人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受扶養子女僅能以一處爲限。

至於信託土地的繳稅責任歸屬,稅務局說明,信託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負責繳納地價稅,若爲自益信託,應與委託人名下土地合併計算稅額;若爲他益信託且受益人權益已確定,則改與受益人名下土地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