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一員工不交社保,公司“折現”補貼,結果出乎意料……

來源:大江晚報

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然而,現實中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繳納社保費協議的現象,並以“折現”的形式將社保費補給員工。這種看似你情我願的約定是否合法?近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維持南陵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案情回顧

2022年10月,朱某某入職某公司從事客服綜合類崗位。朱某某在入職時就明確要求公司無需爲其繳納社保費,於是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公司將應繳納給社保部門的費用以發放“社保補貼”的形式按月或年度“折現”給朱某。同時約定如果出現朱某某要求繳納社保費、勞動行政部門(含社保經辦部門)要求補繳社保費發生有關社保爭議(含仲裁、訴訟、投訴)等情形時,朱某某必須將某公司支付的“社保補貼”款全部返還給某公司,並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來支付資金佔用損失。

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某公司向朱某某支付“社保補貼”款共計8333.33元。後經朱某某主張要求補繳社保費,某公司爲朱某某補繳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的社保費。於是,某公司將朱某某訴至南陵縣法院,要求其返還已支付的“社保補貼”款,並按合同約定賠償相應的資金佔用損失。

法院審理認爲

南陵縣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保費。本案中,某公司與朱某某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某公司以向朱某某發放“社保補貼”的形式代替繳納社保費,但該約定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約定,故認定爲無效,朱某某基於無效約定獲得“社保補貼”款8333.33元應當予以返還。

同時,對於某公司主張的資金佔用損失,因該約定系基於雙方以發放“社保補貼”的形式來免除公司繳納社保費的無效約定,故上述資金佔用損失的約定也應認定爲無效。某公司作爲用人單位,負有爲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費的義務,卻與朱某某約定以發放“社保補貼”的形式免除自己繳納社保費的法定義務,本身存在過錯,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對於某公司主張的資金佔用損失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南陵縣法院依法判處朱某某返還某公司8333.33元,同時駁回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朱某某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南陵縣法院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繳納社保費,不得以向勞動者支付“社保補貼”的方式代替正常履行繳納社保費的義務。即使勞動者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也應當拒絕此種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

作爲個人,不能貪圖一時的可支配性收入增加,就要求用人單位將應繳納的社保費直接支付給自己,或同意用人單位以直接向其支付“社保補貼”的方式代替繳納社保費的義務。

在遇到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拒絕爲勞動者繳納社保費時,勞動者應自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顧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