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有錢人」迷思766》不是有「信託」或「履約保證」的名稱 民眾就一定有100%保障

示意圖/AI生成

在筆者連續出版了兩本,關於「安養信託」的專書之後,就對有關信託的內容「特別關注」。例如前幾天,一場由元照出版社,所舉辦的「信託詐騙案例解析」的座談(以下相關內容,將會收錄在元照出版社的「信託實戰案例問題精解」一書當中),就吸引了筆者的注意,想一探其中的究竟。

信託詐騙樣態多

在這場演講中,具有20多年信託規劃實務經驗的臺北富邦銀行資深經理—黃啓州,先分享了幾種利用信託做晃子,來進行詐騙的樣態。其中,有利用信託進行放款,有的是來「吸金」,有的是買賣,有的是消費者購買禮券,或是預售屋的案例。

當然,以上這些並不全然是詐騙,只是一般大衆及消費者必須注意:業者成立信託所能提供的保障,可能跟自己原先的期望,是有一定落差的。所以,最好清楚釐清其中的重點,以免捲入被詐騙的風波之中。

筆者印象非常深刻的是,黃啓州提到了一個曾經遇過的,有心人以「信託」之名,來進行詐騙的真實案例。也就是先向銀行貸款,再向地下錢莊,進行第二順位貸款(二胎)。

例如蔡先生用市價3000萬元的房子,先向甲銀行,借款2100萬元。因爲蔡先生事業臨時週轉出問題,再向地下錢莊借400萬元。蔡先生向地下錢莊借錢時,地下錢莊要求將房子「信託」給地下錢莊纔會借錢。言明等蔡先生還錢之後,就塗消二順位抵押權及信託。

地下錢莊跑到銀行幫繳本息

幾個月後,蔡先生事業真的出問題了,除了正常還地下錢莊本息之外,而是先拖欠給銀行的本息。當地下錢莊知道之後,竟然跑到銀行,幫蔡先生先償還未繳的本息。其目的,就是避免第一順位抵押權的銀行,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一般來說辦理民事信託,雙方去地政事務所,除了必須撰寫一份公版的「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又叫「公契」)」外,私下並不會再寫一份「私契」(非公版的信託契約書)。通常來說,公契的內容非常簡單,大約只有八、九項之多,只有「信託目的」、「信託期間」、「委託人及受託人名字」…等。因此,地下錢莊在公契「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的約定條款中,都會要求敘明「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具有管理、運用及處分權」的約定,以確保其自身的權利。

當第一順位的銀行,未辦理強制執行時,第二順位的地下錢莊,就會按照公契中的約定,依「受託人具有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將不動產給賣掉。這個時候,地下錢莊最多隻會賣2500萬元,將2100萬還給甲銀行、將400萬還給自己,並告訴蔡先生「已無餘款」。但事實上,地下錢莊極有可能會將該筆不動產,賣給自己的好友,之後再轉手,再賺個500萬元(達原先市價的3000萬元)。

黃啓州坦言,以上這種地下錢莊,利用「信託」做爲幌子去詐騙的案例,他真的遇過太多次了。因爲一般民衆總以爲:「信託可以保護自己,不被詐騙」,沒想到地下錢莊會利用信託詐騙一般社會大衆。但他再三強調「魔鬼藏在細節裡」的重點就在於:地下錢莊「具有管理、運用及處分權」的約定是否恰當?

黃啓州解釋,「信託」一個重要的核心觀念之一就是:信託是「所有權的移轉」。委託人都必須先把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之後,受託人才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先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及處分,再將信託財產,移轉給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

而黃啓州強調,如果今天的不動產,是信託給銀行(營業信託),銀行就受託人的運用決定權方面,大多會約定:「受託人悉依委託人的指示,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處分」。且目前銀行信託部門,所做的「有運用決定權」的項目,大多限於存款等,較無爭議性的運用決定權。

他進一步表示,在信託契約中寫上「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管理、運用及處分的權利」的約定,除全權委託以外,委託人還必須嚴格審視評估信託風險!

屋主本身即有債信問題

此外,黃啓州還遇過另一種,假不動產信託之名,行實際詐騙之實的案例是:屋主將不動產,先信託給其朋友─張小姐,然後再向銀行借款。後來查證之後,發現原屋主本身,就有債信問題。所以,才透過信託方式,將不動產掛在信用沒有瑕疵的人身上,再向另一家銀行借款。而他,已經遇過很多次這種詐騙手法了。

當然,黃啓州也不忘強調,並非所有的「民事信託」,都一定是詐騙案,只是一般大衆不論是自己要做信託,或是接觸到以上的信託案例時,最好能牢記以下的重點,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致於受損。

重點一、儘量辦理營業信託,而非民事信託。事實上,所謂「營業信託」與「民事信託」的差異,主要就在於受託人是「金融機構(目前依法,只有銀行及券商可以承作)」,或是「自然人」。

據瞭解,目前有在做民事信託的自然人,主要有律師、會計師、代書,甚至是委託人的親朋好友。然而,從黃啓州所經手過的幾件來自於地下錢莊「不動產信託」詐騙案件中可知,民事信託可能會出現「被詐騙」的機率,就相對較高;但如果是透過金融機構成立信託,機率就比較低。

民事信託風險高

他解釋,這是因爲受託人如果是銀行,信託契約裡大多約定「受託人悉依委託人指示,管理、運用及處分信託財產」。但如果是地下錢莊「不動產信託」詐騙案件,信託契約則約定「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管理、運用及處分的權利」,而且,一定會要不動產持有人先抵押借款,之後再交付信託,並由對方(地下錢莊指定之人)爲受託人。因爲如果先信託給個人,再向銀行借款,銀行通常不會接受。所以,如果將不動產,信託給銀行的話,銀行也不會接受以信託財產(交付信託之不動產),向地下錢莊借款這個問題。如此一來,不動產被地下錢莊詐騙的可能性,就可以被排除掉。

黃啓州認爲,假設是透過民事信託,將不動產信託給個人,並於信託契約中約定上述權利給受託人,就會存在以上的問題。且他想要表達的是:「沒有一個公司,會說自己是『地下錢莊』的,一定會取一個響亮的名字」。

正因爲以上民事信託的風險滿高的,筆者也建議一般大衆,信託業務儘量找有主管機關高度監理的金融機構。儘管這樣的監管,未必能杜絕所有的風險,但若真的出事,當事人至少能找到「負責解決」的人。

重點二、你以爲,錢交給信託之後,就完全不用擔心、沒有任何金錢損失的風險了嗎?現階段,只要是業者發行的禮券,或是各種醫美或健身房的預付款,甚至大到買賣房屋,依法都必須辦理「信託」或其他履約保障機制。

然而,當消費者遇到業者說「我們有將錢交付信託」時,卻也未必對消費者有極大的保障。這是因爲,信託有很多種,而其保障的「受益人」,可能未必是「消費者」,而是業者自己。

對此,黃啓州建議以上的消費者,當業者說「我們有交付信託」時,應該主動詢問信託受託人(銀行):「業者在貴行所成立的這個信託,是否是保障消費者我」?因爲銀行都有義務向消費者解釋清楚。

就以常見的醫美糾紛爲例,就算消費者還未匯款買醫美禮券,他建議也可以打電話給其受託銀行,並且一定要這樣問銀行:「這個信託帳戶,委託人及受益人都是醫美,且這個信託帳戶,都是保護醫美業者嗎?是不是我所交的錢,之後都是醫美業者可以隨意拿走」?而不要只問「這個信託帳戶,有保障嗎」?因爲消費者與受託銀行對於「保障」這兩個字的定義,是不會相同的。「因爲,消費者要的,只是資金的保護,而不只是『知道所匯資金,有進入到此信託專戶、消費者可以查到數字」而已』,黃啓州再三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