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立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立即報告
日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草案二審稿拓寬單位和個人報告渠道,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確保需及時救治的傷病人員獲得醫療救治
草案二審稿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細化有關部門報告程序,明確國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接到相關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向上一級部門和國務院部門報告。
草案二審稿明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開展應對工作,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
草案二審稿還明確人民政府決定啓動應急響應;及時宣佈解除應急響應,停止執行依法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發佈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對需要及時救治的傷病人員等羣體給予特殊照顧和安排,並確保相關人員獲得醫療救治。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社會各方面意見
此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提出,制定應急預案應當徵求社會公衆意見,並根據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等予以修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規定修改爲“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社會各方面意見,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根據實際需要、情勢變化、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等及時修訂”。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衆建議進一步明確本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三部法律之間的適用關係。對此,草案二審稿建議將有關內容修改爲:“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對重大傳染病疫情的應對作出專門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上述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
新京報記者 吳爲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