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老爸的簽名借款 沒還錢被識破…判2年刑
周男向林男借款未經父親授權或同意,仍用父親名字籤立本票、借據及現金簽收條,並僞造周父的簽名共4次,作爲借款擔保。由於周男未依約償還借款,林則持本票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但周父否認該本票爲其共同簽發,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法院判周父勝訴,林男遂向新竹地檢提出告訴,揭發此案,周男遭依僞造有價證券罪判2年。
根據判決書,周男爲向林男借款,明知未經周父授權或同意,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在新竹市某超商內,籤立本票、借據及現金簽收條,並僞造周父的簽名共4次,作爲借款擔保。之後,周男於112年3、4月間,在新北市板橋區湳雅夜市附近,補寫周父的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將本票交還林男。
由於周男未依約償還借款,林男持該本票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準予強制執行,但周父否認該本票爲其共同簽發,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最終法院判決周父勝訴。林男遂向新竹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揭發此案。
法院審理期間,周男坦承犯行,並聲稱在林男的脅迫下,簽署了本票、借據及現金簽收條,僞造了父親的簽名。雖然林男否認脅迫,但林男曾多次捲入類似法律糾紛,也持刀恐嚇周父被法院判刑。林男作爲放款人爭議甚多,其貸款條件、擔保要求一再引發法律糾紛,卻未見其改變做法,在此背景之下,被告因急需資金,在心理壓力下犯下僞造罪行,動機令人同情。
法官審酌周男坦承犯行,且無前科,被害人周父也未提出告訴,考量上述情節,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情減輕其刑,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