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要回禮物和轉賬款,男子將前女友告了!

來源:十堰晚報

戀愛期間

戀人們經常會互贈禮物

在節日、紀念日發放紅包

分手後

這些禮物和轉賬紅包

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嗎?

近日,一對分手的情侶

就因此事上了法庭

2019年8至11月,小王(化姓)與小李(化姓)建立戀愛關係,後因性格原因分手。2023年2至3月,雙方重逢取得聯繫後,又確立了戀愛關係。

戀愛期間,小王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累計向小李轉款23374元,還爲小李購置首飾、手機等禮物。2024年底,倆人再次分手後,小王將小李訴至法院,要求她返還轉賬款23374元及禮物,退還墊付的房貸13181元,並補償經濟損失5000元。

對於前男友的訴求,小李認爲,轉賬均系感情維繫贈與,還有部分款項用於二人共同開銷,且房貸是小王自願墊付的,均不應返還。

對於此案,張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原告小王與被告小李相識後確定戀愛關係,在此期間的轉賬和禮物是否應當返還,應綜合雙方戀愛關係程度、轉款附言、互相轉賬的頻率、金額大小及含義、花費用途等予以合理區分。

關於返還首飾、手機等禮物的請求,法院認爲小王僅提交了相應的支付記錄,證據形式單一,不能證明小王購買了什麼物品,也不能證明是爲小李購買,故對於小王返還禮物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雙方戀愛期間,小王向小李轉賬金額較低的一般生活消費支出、在特殊日期向小李所轉有“520”“1314”“666”等特殊含義的款項,均系基於感情或取悅對方的一種無償贈與行爲,戀愛關係終止後小李無需返還。

但其中單筆轉款2000元以上款項,超出了雙方日常消費能力,小李應當返還。結合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小王3次轉賬1800元替小李償還房貸,該部分款項小李也應當返還。綜合考慮,小李共計應當向小王返還27676元。

在此案進入二審環節後,雙方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小李一次性返還小王28000元,雙方糾紛就此解決。

法官說法

情侶之間的轉賬往往多而雜,金額大小不一。戀愛期間送禮物、發紅包、轉賬等“戀愛支出”,在分手後是否可以要回,因案情不同,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贈與

1、一般性贈與。例如小額轉賬、禮物贈送、財物往來及日常消費支出或者具有特定含義的款項,或轉賬給付發生在情人節、生日、紀念日等特殊日期,或轉賬款項爲“52、520、521、1314”等有特定寓意的金額,一般視爲贈與,一旦贈與完成,不能要求返還。

2、附條件贈與。如果贈與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爲目的,並不存在明顯的贈與意向,那麼這將區別於一般意義上的“戀愛支出”。例如一方爲了籌備婚禮而贈與另一方大額財物,若最後雙方未能結婚,贈與方可以要求返還財物。因爲這種贈與是附條件的,條件未成就時,贈與可以撤銷。

(二)借款

此種情況下,需有證據表明雙方達成借款合意,比如有借條、聊天記錄中明確提及是借款等。這屬於民間借貸關係,出借方有權要求借款方償還借款本金。

文|記者 何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