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亡妻遺屬年金開戰!男控「結婚證人沒到場」 真相如八點檔
爲亡妻年金開戰!男控「結婚證人沒到場」,真相宛如八點檔,法官判決「婚姻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均化名)於2020年登記結婚,婚後卻因買房、家庭問題爭執不斷。最後阿國爲了恢復亡妻遺屬年金領取資格,竟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法院審理後,法官認定,兩人的婚姻確實不符民法規定,判決「婚姻無效」。
判決書指出,阿國與小萱在2020年共同簽署結婚書約,並當天於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然而這場婚姻的「證人」卻形同虛設,結婚書約上的兩位證人,竟是阿國的女兒與小萱的胞姊。但兩人都沒有在現場見證兩人結婚,連簽名都不是親筆簽下,而是由雙方各自拿印章代爲蓋上。
阿國指出,婚後兩人爲購屋問題頻頻起爭執。不動產最後登記在小萱名下,貸款卻由他支付。裝潢完成後,女兒從海外返臺需居家隔離,本想借住新房,但小萱在姊姊與外甥女勸說下反悔拒絕,雙方再度爆發衝突。
由於雙方感情破裂,小萱原本提議協議離婚,但是他考量若以離婚收場,就無法恢復亡妻的年金領取資格,因此選擇提告確認婚姻無效,他主張「根本沒有有效婚姻」。
小萱則反駁,當時因疫情嚴峻,阿國的女兒在國外居家隔離無法出席,是阿國主動打電話徵詢,對方同意才代爲蓋章。婚後一週兩人還補辦婚宴,阿國的女兒也有來,「怎麼可能不知道?」
阿國的女兒證稱,她根本沒當過見證人,也不知道爲什麼會掛她的名字。那個印章不在她手上,應該在他父親阿國那邊。當時確實在居家隔離期間,父親並未打電話詢問是否願意當證人,如果有問,她也不會答應。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必須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且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具結婚真意。證人若未親自見聞,婚姻即屬無效。由於見證人均未親聞當事人結婚,顯已違反法定要件。因此,認定雙方婚姻自始無效,判決阿國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