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驅趕猴子...泰雅原民出借土製長槍 犯重罪判2年7月

臺中泰雅族楊姓男子因打獵獲許可持有1把土製長槍,他因愛犬被阮姓移工放的陷阱誤傷,就出借該將給阮用來驅趕猴子,警方因查失聯移工案意外發現長槍;法院審酌,楊犯最輕5年以上重罪,考量他惡行非重大,減刑後依槍砲條例出借槍枝判他2年7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楊男爲讓阮姓移工驅趕猴子,2022年底將1把具有殺傷力的土製鋼管長槍借給對方,阮再自行加裝槍托、瞄準鏡,未使用時藏放在南投1處鐵皮屋內;2023年3月4日警方查獲申姓失聯移工,連同在該鐵皮屋發現土製長槍、鋼珠及火藥,循線再查到阮男、楊男。

臺中地院審理時,楊男坦承將土製鋼管槍借給阮,其辯護人則說,楊只出借該槍的擊發機構、槍管,而非全部零件,因僅涉犯槍砲罪第13條第2項非法出借槍枝主要零件罪。

法院查將該長槍送交警政署鑑定,發現其槍管、擊發機構經組裝爲一體,與木質槍托分別以鐵絲、螺帽結合固定,拆解後可分離;而組裝爲一體的槍管、擊發機構,是外觀結構完整的「土造鋼管槍」,屬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擊發功能正常,具殺傷力。

法院審酌,楊男出借槍枝固然危險,但動機是因阮男放陷阱抓猴子,陷阱卻誤傷楊男飼養的狗,楊爲了讓阮不要再放陷阱才借槍給他驅趕猴子,與其他擁槍自重或出借槍枝行兇者不同,其惡行非重大。

法院也說,楊男犯後十分後悔,自始坦承態度良好,考量他是果農年收30萬元,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後,依出借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判他2年7月,併科罰金3萬元。

猴子示意圖。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