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衝績效?警自備尿液 供毒犯驗毒
桃園市警中壢分局大侖派出所蘇姓警員爲增加毒品人口到驗率,將自己的瓶裝尿液交給到警所採尿的李姓等三名毒品人口,由他們封籤、捺印,盜蓋陳姓所長的職章後送驗,被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一年一月徒刑,緩刑四年定讞。桃園市政府將蘇移送懲戒,蘇喊強制採尿違憲,工作壓力很大,懲戒法院判休職,期間二年確定。
蘇姓警員在大侖派出所負責毒品調驗業務,爲了增加定期應受尿液檢驗毒品人口到驗率,二○二三年四月一日下午,竟將自己的尿分裝在六瓶尿瓶,交給來派出所接受尿液採驗的李姓、丁姓、王姓毒品人口,請他們在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上填寫基本資料後簽名、捺印,假裝他們「親自排放」。蘇隨後在紀錄表上的監採人員欄上盜蓋陳姓所長職章,再送往臺灣檢驗科技公司檢驗。
桃園地檢署偵訊時,蘇坦承不諱,加上李、丁、王三人具結證述,也有監視器資料爲證,檢方依僞造文書罪嫌起訴。桃園地院認爲蘇爲績效而造假,影響尿液採驗結果正確性,玷污公權力執行的公正性,造成大衆錯認警察、司法人員與毒品人口勾結印象,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一年一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認爲一審量刑無不當,考量他有悔意、平時工作認真,雖駁回上訴但宣告緩刑四年、支付公庫十萬元定讞。
桃園市府將蘇姓警員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爲蘇假借職務上機會,損害公務員形象與政府信譽,行爲影響毒品調驗正確性,判蘇休職,期間二年。
第二審認爲一審的裁量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的範圍,不同事實的他案也無從類比,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