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何高捷被判妨礙守備出局?聯盟搬出兩大規則說明

記者王真魚/綜合報導

針對6月3日於花蓮進行的富邦悍將對味全龍之戰,發生在5局上半的妨礙守備爭議判決,中華職棒聯盟今日作出正式說明,解釋裁判判決依據,強調是依照棒球規則明文辦理,經場上裁判會議與技術審視後,確認爲妨礙守備出局。

當時富邦攻佔一、二壘,林澤彬擊出投手強襲球,球經投手反彈至三壘方向,三壘手劉基鴻準備接球時,與從二壘起跑的高捷發生接觸。裁判第一時間召集討論,隨後進入技術委員室複查畫面並審視規則後,判定高捷構成妨礙守備,宣告出局。

聯盟賽務部今指出,此一判決是根據棒球規則第6.01(a)(10)與補述3.08(A),屬於明確規範情形:

該案例發生後,場上裁判召開會議討論,確認現場狀況後即進入技術委員室進行規則審視,根據規則6.01(a)(10)「未能避開正在處理擊出球之野手⋯」與規則補述3.08(A)「無論故意或非故意⋯」皆視爲妨礙守備,故宣判妨礙守備出局。

附註引用規則如下:

一、規則6.01(a)(10) 未能避開正在處理擊出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礙傳球。應宣判跑壘員因妨礙守備出局。

二、規則補述3.08(A) 野手正欲處理擊出球時,其移動、接球、傳球皆視爲守備優先之範圍,跑壘員無論故意或非故意碰觸野手身體,皆視爲妨礙守備。當發生妨礙守備時,比賽爲停止球,宣告跑壘員妨礙守備出局,壘上跑壘員回到投手投球時原佔有壘,擊跑員上一壘。

對此判決,富邦教練團當場表示不滿,總教練陳金鋒與首席教練陳連宏進場抗議。過程中,陳連宏因情緒激動並有拉扯裁判衣領行爲,遭到兩次驅逐出場。賽後聯盟依據《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第15條處以罰款4萬元並禁賽2場,禁賽自6月4日起執行。

富邦悍將球團表示,對於昨日爭議判決,球已先接觸投手守備員,後續是否構成判決結果值得研議,悍將球團將向聯盟提出申訴。

▲對此判決,富邦教練團當場表示不滿,總教練陳金鋒與首席教練陳連宏進場抗議。過程中,陳連宏因情緒激動並有拉扯裁判衣領行爲,遭到兩次驅逐出場。(圖/富邦悍將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