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博的授權,2萬就能買了?

近日,“王一博起訴莆田鞋”登上熱搜。

多家媒體援引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公告報道,藝人王一博以肖像權侵權爲由,將莆田來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莆田來了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莆田來了”)及其法定代表人曾少君,以及全國多個有關的個體工商戶告上法庭。

該公告稱,該案預計於9月2日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國新聞週刊檢索發現,在話題登上熱搜後,該開庭公告已被刪除。

曾少君則對中國新聞週刊介紹,自己去年花費2萬元從一家名爲河南微馬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微馬”)手中購買了王一博的影視劇照。當時對方曾表示:用就行了,有問題我們來幫你善後。

“絕對侵權”

去年,在一些短視頻平臺上,陸續出現了有關於鞋類品牌“莆田來了”的開店、探店短視頻。網友在視頻中發現,該品牌在店面宣傳、購物袋上,都使用了藝人王一博的照片形象。

王一博的形象“露出” 圖/視頻截圖

當時,莆田來了的招商手冊上亦有王一博的形象。在藍鯨新聞採訪詢問王一博究竟與莆田來了是什麼關係時,有工作人員介紹稱:“我們簽約了(王一博),也可以說是代言人吧。因爲我們花的費用不是上千萬、幾百萬的這種,我們只能在店堂裡面的一些POP(商店內部用於促進消費的現場廣告形式)可以使用,這個廣告要根據我們的畫面來,不能亂改。”

事實上,王一博在2021年就成爲運動品牌安踏的全球首席代言人,絕無可能代言莆田來了。

彼時,王一博工作室曾對外明確迴應:“絕對侵權!”

在開庭信息被髮布至網絡後,中國新聞週刊多次聯繫王一博方面,截至發稿時未收穫回覆。

企查查信息顯示,莆田來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21年7月,註冊資本50萬元,經營範圍主要爲互聯網銷售、鞋帽零售和批發等。曾少君於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5月5日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另外,曾少君現任莆田來了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23年12月,註冊資本88萬元)法定代表人。

王一博 圖/UNIQ-王一博微博

“花2萬元買的”

8月15日,中國新聞週刊聯繫到曾少君,對方明確表示,自己從來沒有對外宣稱過王一博代言過自己企業的品牌。

曾少君表示,自己去年從河南微馬花2萬元購買了王一博電影《熱烈》的影視劇照。當時河南微馬方面曾表示,是從某影視公司拿的授權。

“去年在購買這個授權的時候,我還查了這家公司(河南微馬)的記錄。當時,這家公司沒有任何被起訴的記錄,是比較好的資質。”曾少君說。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去年底,動畫電影《熊出沒》出品方華強方特曾起訴多個工商主體著作權侵權,河南微馬作爲第三人出現在判決書中。

判決書顯示,某影視公司並未向任何主體授權使用《熊出沒》影視作品動漫形象,從未與河南微馬公司簽署過包括《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在內的任何協議,也從未向其出具《授權申明書》,相關公章均系僞造。經向警方報案,河南微馬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立案偵查。

中國新聞週刊發現,判決書中的“某影視公司”與河南微馬向曾少君銷售時所稱一致。

8月18日,中國新聞週刊聯繫該影視公司人士,瞭解相關電影《熱烈》中王一博肖像權授權一事,對方表示並不清楚此事。

採訪中,曾少君向中國新聞週刊出示河南微馬與自己簽訂的合同與一份授權證書。證書顯示,授權範圍線下包括但不限於實體店,手提袋,公司宣傳畫冊,易拉寶展架,人形立牌,店內視頻播放等。宣傳用語推薦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熱烈》電影聯合宣發、聯合品宣等宣傳用語,嚴禁在宣傳物料上使用“形象代言”“形象大使”“首席體驗官”等。

得到“授權”後,曾少君使用王一博的“影視劇照”組織設計了海報,併發給了全國各地的加盟商作爲參考,當最終印有王一博形象的購物袋等物料設計出來以後,相關圖片視頻就流傳於網絡,引發了巨大非議。

曾少君表示,當時已經意識到了相關問題,於是刪掉了所有的物料,不敢繼續使用。

今年被起訴後,曾少君才通過查詢發現,河南微馬出現“經營異常”,已成爲被執行人,另有不少案件“在身上”。

曾少君表示,自己與河南微馬購買授權有聊天記錄,還有匯款的對方公戶賬戶,自己和對方所有的合同、材料的證據都有,正準備應訴,但目前尚不清楚王一博方面的索賠訴求。

“其實我們確實是沒有去使用(形象代言的稱謂),如果有使用產生收益,我該賠錢也得賠錢是吧?”

企查查顯示河南微馬已顯示經營異常且成爲被執行人 圖/企查查

被騙了,也要認罰?

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文娛體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濤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若曾少君所述爲真,有受欺詐之嫌,“但即便如此,想要完全免責也幾乎不可能”。

丁濤表示,此類涉嫌詐騙的案件事實上時有發生,不法分子會利用中小企業法律意識較爲欠缺,以及貪圖便宜的心態,進行話術包裝行騙。

不法分子利用明星肖像權進行詐騙分爲兩種,一種爲虛擬事實詐騙。如前文判決書中所稱,河南微馬通過僞造公章等形式進行欺詐活動。

另一種則是部分企業、個人先通過合法方式獲得了某些影視作品在特定時期(如宣發期)內授權使用的劇照,但違反合同規定進行授權銷售。

在丁濤看來,相關企業應對市場代言行情有所關注,有合理的審查義務,有合法、完整的授權鏈條直至明星本人。

“當今,明星代言都非常謹慎且價值不菲,僅僅幾頁紙的合同進行劇照授權完全不合商業邏輯和常理,行業內幾乎不可能將上映很久的影視作品劇照用於對外授權。因此,相關企業還需更多瞭解娛樂業的基本商業慣例和規則。”

丁濤指出,影視劇照本身,同時涉及著作權和肖像權。其中前者通常歸屬影視製片公司,後者屬於劇照中的可識別自然人,即明星本人,屬於人格權。

“相關案件中,劇照的授權鏈條是否完整是關鍵問題。即使是通過合法渠道獲得影視劇照版權,也不等於自動獲得劇照中明星肖像權授權,更不能直接認爲就可以用於商業代言等活動。”丁濤表示,“肖像權具有對世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使用。現實中,若要將影視劇照用於商業,尤其是可能讓公衆認爲明星與產品品牌存在合作代言等關係時,仍需獲得明星本人的肖像權授權。或是根據相關協議,於影視作品宣發期內採取貼片或植入等形式。未經授權將其用於商業宣傳,同樣構成對明星肖像權的侵害。”

對於“未產生收益”的說法,丁濤表示:“即便未產生實際營業流水,但含有明星的劇照若用於線上推廣、招商手冊等環節,通常也會被法院認爲具有營利目的。”

記者:葉珠峰(chinanewsculture@126.com)

編輯:胡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