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稅來了 勞務50K以上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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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日發佈首波「網紅課稅」解釋令,只要是境內的網紅,不論是賺鬥內、付費會員,還是觀衆看廣告,透過平臺分潤者,符合條件的4類網紅,就必須設稅籍、報繳營業稅!財政部表示,即日起到明年6月30日止爲輔導期間,只要在期間內辦理登記稅籍、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就可免於處罰。

「網紅」是指經常性於網路如社羣媒體、影音平臺、線上媒體等分享資訊的個人,個人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使用的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如手機等安裝地在境內或連結的手機號碼國碼是中華民國(886)都算是境內網紅。

境內網紅若屬於以下4類,分別爲在國內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有營業牌號、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額達起徵點(勞務5萬元以上、貨物10萬元以上),就應該辦理稅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這次解釋令,主要是解決「平臺分潤」的課稅問題,網紅利用平臺如Youtube、抖音等上傳創作影片,若是發表演講或專業看法等,與平臺簽約分潤就會涉及課徵營業稅的問題。

平臺分潤主要有2種形式,首先是付費觀衆像是鬥內、付費訂閱成爲會員等;其次是免付費的觀衆如果觀看廣告,廣告利益平臺也會分潤,都要算入網紅的營業額中。其中如果是來自境內就須按境內稅率課徵,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上按5%稅率課徵;20萬元之下則按查定1%徵稅;若是來境外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表示,這次解釋令規範屬於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臺恐怕會不清楚,所以即日起到明年的6月30日都算是輔導期,期間網紅若還未能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等,可暫時免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