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分潤報稅 用2關鍵區分
財政部昨天公佈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針對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明定營業稅課徵規定,從兩大關鍵來區分,第一是平臺是境外或境內,第二是觀衆來自境內或境外。財政部表示,即日起至明年六月底爲輔導期,明年七月一日起將展開稽查。
原則上,網紅爲境內營業人,透過境內平臺取得分潤,無論觀衆在國內外,都應以稅率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報繳營業稅;境內網紅透過境外平臺取得分潤,來自境內粉絲一樣以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報繳營業稅,來自境外則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創作內容播放廣告或付費服務,平臺從廣告主取得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網紅則獲取分潤。
賦稅署公佈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明確訂出「境內網紅」符合四條件之一,就須辦理稅籍登記,包括在臺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透過網路銷售且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五萬元)。
財政部訂定網紅勞務性質認定、相關營業模式課徵原則,屬營業人網紅與平臺簽約,或透過平臺取得分潤等,應課徵營業稅。舉例網紅小寧(境內網紅)在YouTube(境外平臺)有百萬粉絲,且設有工作室,屬於營業人身分,月銷售額逾廿萬元,小寧取得YouTube分潤一百元,其中來自境內粉絲部分佔八成,這八十元應以百分之五稅率計算,報繳營業稅;剩下的廿元來自境外粉絲,可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