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報社評》別爲難臺灣之子的母親
旺報社評
繼強制陸配亞亞、小微和恩綺限期離臺後,內政部移民署日前發文一萬多名陸配及陸配之子,必須在3個月內補交「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文件,否則將撤銷定居許可並註銷戶籍。這一萬多名在臺定居已久,且已取得臺灣戶籍的陸配及陸配之子,竟被迫赴大陸原居地機關申請除籍文件,爲他們個人與家庭平添麻煩,因而引起當事人的反彈與社會爭議。
把陸配當人球
這場民怨連民進黨立委莊瑞雄都看不下去,直言不合理、行不通!許多陸配在社羣媒體表示不知所措,有陸配二代在社羣媒體表示,母親在臺定居20多年,和大陸親屬失聯,取得移民署要的資料有事實上的困難,移民署新規定會讓人家庭破碎!
這場民怨風暴確實沒有必要。「單一身分制度」是2004年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確立。依據憲法兩岸同屬一中,沒有國籍之別,2004年修法確定兩岸戶籍之別,大陸也規定人民只能保有一地的戶籍,取得臺灣戶籍需註銷大陸戶籍,規定並非不合理。
不過,不少接到通知的陸配表示,他們曾繳交喪失大陸原籍的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機關查驗,否則當年也不可能申請到臺灣戶籍,可能是主管機關遺失資料,因而通知補繳。但時間久遠,已找不到當初申請的文件,所以無法補繳。
也有陸配願意再辦理一次手續取得證明文件,然而,透過親友詢問大陸公安單位後得知,必須具有大陸戶籍纔可以申請除戶文件,且必須本人親自辦理,但這些陸配早已沒有大陸戶籍,所以無法申請。移民署的規定對這些陸配來說,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任務,形同把這些已經取得中華民國戶籍,甚至國籍的陸配視如人球,不當國民看待。
依《行政程序法》124條規定,撤銷所授予之合法行政處分,必須在廢止原因發生的兩年內撤銷,如果當時陸配確實疏漏未繳交喪失戶籍的證明文件,除非是這兩年才提出申請的陸配,否則時間一定超過兩年了,移民署依法不得註銷。但如果是這兩年才申請臺灣戶籍的陸配,執政的是民進黨政府,怎麼可能在陸配未取得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的情況下,給予臺灣的戶籍?因此,移民署的新規定,怎麼看都只是多餘之舉。
珍視移民資產
眼看民怨快速升高,移民署做了補充,放寬包括赴陸會有人身安全疑慮者、配合醫療行動不便的重大傷病者、10年內未赴大陸者及未在大陸設籍的臺商子女等4種情況的陸配及子女,只須具結,不需繳交除籍文件。既然移民署表示,需要補繳大陸除戶籍證的人只是少數,而且又有以上幾種可以例外處理的情況,從節省行政流程、減少擾民等考量來看,那些被移民署認爲應補證明文件的陸配,也應該適用上述例外情況的作法,提出具結即可,不必要再耗費時間、金錢,回一趟大陸去辦手續。
移民署還說,不知如何處理的陸配,可以進行個案輔導等等,再加各個規定彼此存在矛盾、民衆有不少疑惑,可想而知,後續相關作業一定非常繁複,基層公務人員肯定是不勝其擾忙翻天。那麼,何不對2004年修法前已取得戶籍者一律不溯及既往。
臺灣是移民社會,不同族羣在不同時間來到臺灣,建立家園的同時也成就了臺灣豐富多元的文化,這是臺灣可貴的資產。賴清德總統再三強調團結,那麼,就應該努力增強人民之間的連結、強化共同體的感受,而不是一再分化不同的羣體、增加彼此間的對立甚至仇恨。
如果只是因爲極少數陸配發出民進黨政府及挺綠團體所不喜歡的言論,就用連坐法對付、清算陸配及其家人,臺灣怎麼可能團結。請政府收回成命並節制側翼,別爲難臺灣之子的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