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自焚!花心男大陸新婚4月又娶臺灣女 一失誤把自己送進法院

▲陳姓男子在大陸結婚未離婚,4個月後返回臺灣又與另名女子登記結婚。(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WUNDERSTOCK)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在大陸與第一任妻子結婚,卻在4個月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便在臺灣與蘇姓女子公證結婚,正式登記爲夫妻。陳男隱瞞多年未被發現,直到與蘇妻鬧上法院,竟親手拿出與前妻的「中國結婚證」作爲談判籌碼,重婚事實瞬間曝光,慘遭蘇妻提告。士林地院審結後,依重婚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2008年1月28日陳男於中國與趙姓女子結婚,正式成爲夫妻。然而,僅4個月後,他未與趙離婚,便於同年5月10日在臺灣與蘇姓女子公證結婚,並於同月23日完成結婚登記,等同於同時擁有兩段婚姻。

陳男隱瞞事實多年,當他與第二任妻子因離婚官司走上法院時,爲了爭取協議履行,陳竟於法庭上主動拿出與第一任妻子的「中國結婚證」作爲證據,試圖對第二任妻子施壓,蘇妻當場發現自己竟是「合法小三」,氣得提告。

法院審理期間,陳男坦承犯行,辯稱當年「疏忽」未解除前段婚姻,試圖淡化責任。然而,法官認爲,其行爲已嚴重破壞婚姻制度與家庭倫理,不僅對兩任妻子造成傷害,更是對法律的公然挑戰。

合議庭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而犯罪,且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發人(第二任妻子)離婚,足認他非無悔悟之心,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應該不會再犯,依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另須支付公庫新臺幣6萬元,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