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申請退稅 留意三點
外商若要申請適用租稅協定退稅,專家提醒應留意三大重點。首先,財政部已延長退稅申請時效爲十年;其次要注意過渡期間適用原則;最後,若租稅協定當中另有規定,應以租稅協定爲優先。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財政部已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覈準則」,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明定外商申請退稅時效,從原本自繳稅日起五年延長爲十年。
勤業衆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表示,修正後,可與《行政程序法》規定的十年時效一致,有助提升稅務制度一致性,並且爲跨國企業爭取更多準備與申請時間。
不過要留意的是過渡期間的適用原則,簡而言之,2020年4月10日前的案件,無法適用延長十年之規定,退稅申請期限仍爲五年。
舉例來說,某日本在臺子公司支付國外母公司,並於2020年4月14日繳納扣繳稅款,原本五年時效至2025年4月13日止,由於新制上路時尚未逾期,因此可延長至2030年4月13日前提出退稅申請。
除此之外,陳建宏提醒,若臺灣與他國簽署的租稅協定中,已有針對退稅申請期限明文規定,仍應優先適用協定內容,像是臺德協定就規定,申請退稅須在所得所屬年度結束後第四年底前提出,企業應申請前詳閱協定條文,確認適用時限與要件。
陳建宏建議,外商可把握此次修法機會,如今退稅時效延長爲十年,企業可回溯近十年的付款紀錄,重新盤點是否有漏申請情形,過去因準備文件耗時、人力有限等因素而未申請的案件,也有機會重啓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