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員工工資公司被執行過程中註銷,法院將股東追加爲被執行人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葉亞楠)趙凡曾因白雲公司拖欠工資,通過訴訟程序索賠欠薪,法院支持了趙凡的訴訟請求。但白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生效判決,趙凡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白雲公司未經合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趙凡在執行中,申請追加白雲公司股東孫某和李某爲該案的被執行人,後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將孫某和李某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追加孫某和李某爲該案的被執行人。
趙凡訴稱,其原系白雲公司的員工,後因公司欠薪,提起勞動仲裁後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確認白雲公司應支付趙凡工資,該民事判決已於2024年3月5日生效。因白雲公司未履行該文書確定的支付義務,趙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其經查閱企業檔案登記材料得知,白雲公司已於2024年4月25日註銷,其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公司股東孫某和李某爲被執行人被駁回,故其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本案執行異議之訴。
孫某和李某辯稱,其在公司註銷之前知曉趙凡的債務的存在,其二人組成的清算組也口頭通知了趙凡;白雲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組並進行公告,在形成了清算報告後申請辦理註銷,故股東依法無需承擔責任,其二人亦不同意被追加爲被執行人。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可確定白雲公司對趙凡負有到期債務,直至該公司因解散而註銷登記仍未能清償。白雲公司註銷登記前,雖在形式上組成了清算組並向工商管理部門備案,也作出清算報告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及公告,但現無證據證明清算組履行了相關法律規定的書面通知債權人義務。孫某和李某作爲公司股東及公司清算組成員,雖表示口頭通知了趙凡,但未能就此提供相應證據,方式上亦不符合法律關於書面通知等相關規定。故白雲公司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趙凡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孫某和李某應對公司未償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文中均系化名)
編輯 楊海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