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好生活》職災遭解僱 仍可申請續勞保
勞保局提到,保險效力從續保申請書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翌日起算,繼續加保期間之投保薪資,以被保險人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爲準,另續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但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勞保局逕予調整。
另外,若繼續加保者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前,因死亡或失能程度經評估爲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保險效力至死亡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爲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終止。
勞保局說明,初次辦理繼續加保者,自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僅需負擔20%,其餘80%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補助;繼續加保2年以上者,保險費則由被保險人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各負擔50%。
勞工於續保期間,仍得請領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各項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亦享有勞保普通事故保險之給付保障,但勞保傷病給付除外,另外勞保年資也不會因遭遇職業災害而中斷,而影響未來請領老年給付的權益。
勞保局提醒,職業災害勞工可向勞保局、原投保單位、勞工團體或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申請繼續參加勞保,相關申請手續及應備書件都可以在勞保局網站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