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收益 要報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購買投資型保單,如因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獲配收益,無論是否提領,都應併入「收益發生年度」所得額申報納稅,並依其收益來源分成境內或海外所得,申報綜所稅或最低稅負。
依據財政部在2009年11月6日發佈的解釋令,投資型保險契約的「收益發生年度」,是指保險公司將投資收益計算並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的年度。
也就是說,只要投資帳戶價值因投資收益而增加,就視爲所得已經實現,與是否實際提領無關;若連結的是境外投資標的,該投資收益更屬於海外所得,必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最低稅負。
舉例來說,小光(化名)已依規定申報2021年綜所稅,但卻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其與配偶透過投資型保單獲配的投資收益,經查,小光及其配偶該年度分別有海外所得新臺幣1,200萬元及190萬元,合計1,390萬元,扣除免稅額670萬元後(2024年後則調整爲750萬元),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仍有應補稅額。
小光不服,提出複查,主張這筆海外所得並未匯入其銀行帳戶,依「收付實現原則」應不算實際所得,然而,國稅局認定投資收益既已分配至投資帳戶,要保人即可自由處分,無論是否提領,都屬於已實現所得,於是駁回複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如於課稅年度內透過投資型保單獲配投資收益,應依規定申報綜所稅或最低稅負,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列入,若涉及海外投資,更須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計稅,以免日後遭查覈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