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院對民刑案認定事實完全相悖,貴陽銀行將獲益7億元

作者|劉虎 巫英蛟

“看到這個判決結果,真想殺了法官!”貴陽女子李豔拿着貴陽市雲巖區法院一審判決書,絕望地說道。

究竟是怎樣的遭遇,讓這個弱女子陷入到如此大的無助與絕望?這還要從李豔與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雲巖支行(原富北支行)(下稱雲巖支行)在2015年4月14日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說起。

貴陽銀行。劉虎 攝

01

不懂金融行業的潛規則

輕信債務人承諾惹上大麻煩

據李豔介紹,在與雲巖支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前,她從未向銀行借貸過大額款項。她是一個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的創業者。“完成工作任務後,只要客戶按照約定支付服務費,我和團隊工作人員的生活就有着落,根本不需要向銀行借幾百萬元這麼大筆錢。”

之所以會在雲巖支行的《個人借款合同》上簽字,李豔回憶說,是因爲海南佳上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海南佳上)拖欠其諮詢服務費和團隊工資300多萬元長期未付,而海南佳上董事長黃江告訴李豔,海南佳上要向雲巖支行貸款,需要有人配合公司和銀行在一些文件上簽字,等貸款到賬後,就會支付對李豔的欠款。

“諮詢服務費遲遲不能到位,我無法向其他參與海南佳上工程造價工作的夥伴們交代,這讓我心急如焚。海南佳上是甲方,黃江要求我配合簽字才能支付欠款,這樣情況下,我根本不敢拒絕。但我真的認爲,是海南佳上在向銀行貸款——我不可能傻到自己向銀行貸款來還自己的錢。而且這次虛假貸款,我沒見過一分錢。”

李豔表示,除了討還欠款心切,她還因爲覺得黃江和銀行關係密切,不會有事。“我經常看見王慶瓊(原貴陽銀行富北支行行長,已因犯違法放貸等罪被判刑)出現在黃江的辦公室,兩人有說有笑,關係非常好,銀行還安排有5-6個人在黃江的公司坐班。我想,既然銀行行長都在支持黃江,他們公司貸款需要找人配合籤個字會有什麼風險?他只要從銀行拿到貸款後,把欠我的錢還我,我就能給我的工作夥伴們一個交代了。”

李豔的說法得到了黃江的印證。

一審中,黃江在向雲巖法院呈交的《答辯狀》中坦言,支行行長王慶瓊爲解決其實際控制的貴州博灝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州博灝公司)的不良貸款,提出可以爲海南佳上子公司貴州佳上雍陽房地產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雍陽公司)財富廣場項目提供貸款及給予10億元授信,但要求海南佳上提供員工、個體工商戶、公司等自然人、單位作爲貸款主體,完成所有貸款資料,“李豔雖在借款合同上籤了字,但所貸款項全部被黃江用於支付財富廣場項目的工程款,李豔並沒有得用一分錢,因此,其並非實際借款人”。

不僅有始作俑者黃江的陳述加以說明,李豔在與雲巖支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時的真實狀態,貴陽市雲巖區檢察院在對黃江的《不起訴決定書》中也有描述。

雲巖區檢察院認定,2014年,海南佳上建設畢節市納雍縣財富廣場項目需要資金投入,便通過貴州博灝公司與雲巖支行聯繫申請貸款,因貴州博灝公司是雲巖支行授信客戶,海南佳上、貴州博灝公司便以公司員工及親朋好友名義申請經營性貸款,“其中,使用了李豔的名義申請經營性貸款400萬元,並提供了虛假的購銷合同等貸款資料,該筆貸款最終用於支付納雍財富廣場工程項目的材料方重慶渝萬集團”。

雲巖區檢察院爲該《不起訴決定書》還出具了說明,其中提到,爲免除李豔還貸責任,貴州博灝公司出具了黃江、黃山、史萬榮、英倫城邦爲擔保人共4種方案,償還李豔名下貸款,並得到貴陽銀行的審覈同意,這實際上置換了李豔名下的貸款合同主體。

然而,雲巖法院在一審民事判決中並沒理會黃江和雲巖區檢察院的說法,完全迴避了王慶瓊的違法放貸行爲在李豔與雲巖支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過程中的關鍵性作用。

貴陽市雲巖區法院。劉虎 攝

“我當時一點都不懂金融行業的潛規則,事發後,我才聽說了不少類似我這種被銀行和實際貸款人聯手欺騙的案子。當時我向黃江討還欠款的心情太迫切了,犯下了輕信黃江的錯,更沒想到銀行會和黃江一起騙人。可是,公安經偵部門都已查清問題了,爲什麼法院還要讓我承擔還貸責任呢?更過分的是,還要承擔每年約百分之16的罰息和複利。”當2024年5月看到一審判決她支付雲巖支行貸款本息約千萬元時,李豔陷入了深深的絕望。

02

同一法院對民刑認定事實完全相悖

當事人指案涉貸款發放過程貓膩多

在李豔與雲巖支行《個人借款合同》糾紛的一審判決中,雲巖法院不僅否定李豔只是“名義借款人”,還認爲“雲巖支行工作人員對於涉案貸款的發放均嚴格按照貸款通則和行業規範進行”。對此,李豔和她的代理律師強烈批評了這些判決表述和觀點。

李豔回憶了當初與雲巖支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時的情景。她記得,由海南佳上帶來簽字的人很多,大家排着隊,她被人領着在一摞文件上簽字,其中還有一些空白紙張,“他們讓我籤哪兒我就籤哪兒,簽字時還有人專門遮擋文件內容。我當時想,可能人家有什麼商業秘密不願意讓我看到,自己只是黃江的債權人,根本沒好意思要求看文件內容。幾年後,我真正看到貸款資料時才發現,裡面很多地方的簽名根本不是我的筆跡,不知是誰簽上去的,肯定是銀行工作人員寫的。如果銀行工作人員冒籤我的名字也是‘嚴格按照貸款通則和行業規範進行’,我真的不服。”

李豔表示,二審程序中,她和律師已經申請就貸款資料中“李豔”的簽字筆跡進行鑑定,法官還未回覆。

除了貸款資料中的一些簽名疑雲,2017年海南佳上向雲巖支行做出的《變更合同主體申請》中,也提到了雲巖支行在發放貸款中的種種問題。該《申請》提到,“因我公司靠自身資質無法貸款,因此,告訴李豔讓她以自己的名義幫助貸款,然後再將貸出的款項償還李豔。但實際上,我公司只是利用李豔貸出四百萬元后用其償還了我公司欠重慶渝萬集團的債務,李豔的債務我公司並未償還。李豔與貴陽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的整個過程,實際是由我公司一手操作,我公司只是讓她在合同上簽字而已,其合同形式上的簽字也是在我公司的安排下進行,我公司自始自終沒有讓李豔知道所籤文件的內容,李豔簽字時,我們將文件的內容反扣或遮擋,讓她在應該簽字的地方簽字就行”。

對此,李豔的代理律師認爲,從海南佳上做出的《變更合同主體申請》可以看到,不管“故意將文件的內容反扣或遮擋”的“我們”有沒有銀行工作人員,在李豔與雲巖支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現場出現這些匪夷所思的行爲,都無法被認定爲“雲巖支行工作人員對於涉案貸款的發放均嚴格按照貸款通則和行業規範進行”。

雲巖支行在李豔名下貸款發放中的問題,不僅僅是簽字流程不合規範。從王慶瓊案《刑事判決書》對整個過程的定性來看,雲巖支行相關工作人員在王慶瓊的利益蠱惑和施壓下,全行在涉及貴州博灝公司的貸款發放中,均未進行貸款前調查、貸款中審查、貸款後追蹤檢查。

王慶瓊違法放貸案《刑事判決書》認定,2011年4月至2015年10月,王慶瓊擔任貴陽銀行富北支行行長期間,明知貴州博灝公司未實繳註冊資本、自己爲實際控制人、貴州博灝公司自保自貸、違規用信貸資金對外放貸及投資、幫助客戶虛構貸款資料等情況,仍要求富北支行信貸人員儘快審批博灝公司的授信申請,王慶瓊本人向總行隱瞞博灝公司真實情況,違規審批上報貴州博灝公司擔保的授信申請。

在博灝公司擔保授信獲批信用階段,王慶瓊明知該公司在富北支行的擔保貸款業務均存在貸款主體虛假、合同虛假、貸款用途不真實、經營場所不真實、還款能力不真實、交易流水虛假、財務報表虛假、上下游購銷合同虛假、無交易發票憑證、無原始發票等情形,仍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職權給銀行工作人員打招呼或通過工作施壓等方式,要求富北支行市場營銷部必須儘快辦理該公司擔保貸款業務,致使銀行工作人員未對貴州博灝公司擔保貸款的借款用途、借款人償還能力等情況未進行嚴格審查,未嚴格進行貸款前調查、貸款中審查、貸款後追蹤檢查。上述貸款經王慶瓊審批同意發放後,在貸款支付環節要求貴州博灝公司員工違規倒賬,以“斷現”等方式逃避監管,並將資金最終轉給實際需求人。王慶瓊違法發放貸款金額達99062.21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經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王慶瓊案終審《刑事判決書》內容。受訪者提供

“難以想象,在兩級法院的刑事判決明確指出雲巖支行放貸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的情況下,雲巖法院怎麼還能做出‘雲巖支行工作人員對於涉案貸款的發放均嚴格按照貸款通則和行業規範進行’的認定?這樣的認定,怎麼能讓當事人有一點點信服?”李豔的代理律師說。

此外,李豔介紹,具體到她名下的貸款發放過程中,雲巖支行還存在僞造《購銷合同》發貨方重慶渝萬集團公章和董事長印章、簽名,以及對涉案抵押物明顯高於市場價值的評估結果沒有進行審覈的問題。“納雍項目4萬餘平方米在建物業產權,即便按照成品物業價值,也虛增評估值一倍以上,何況還是尚在開挖基礎階段的物業。銀行這樣明目張膽地違法違規,還挖空心思讓我承擔還貸責任,這還有天理嗎?”李豔說。

03

違法放貸軌跡曝光

法院鐵了心讓“名義借款人”還貸

2016年10月,因爲貸款購車,李豔意外發現自己有不良徵信記錄,才發現名下竟有是年4月13日到期的400萬元鉅額貸款。李豔隨即與貴陽銀行交涉。期間,海南佳上表示願置換貸款合同主體,但貴陽銀行一直不置可否。

2018年9月,雲巖支行向雲巖法院起訴李豔,要求其償還貸款本息,並順利勝訴。訴訟中,抵押擔保人貴州博灝公司向李豔書面承諾保證還款。之後,李豔上訴。

2019年11月,貴陽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爲案件明顯涉及刑事犯罪,根據“先刑後民”原則,駁回貴陽銀行訴請,案件移送警方偵查。

2024年1月,王慶瓊案尚在雲巖法院審理中,雲巖支行便再次起訴李豔,而云巖法院竟然受理了。更讓人沒想到的是,雲巖法院竟然無視各項證據,一審判決李豔夫婦償還貸款本息近千萬元,此外,在確認雲巖支行對現在已經處於爛尾狀態的納雍項目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同時,令人瞠目地免除了黃江和貴州博灝公司等一衆擔保人的還貸責任。

據瞭解,2015年,貴陽銀行總計向黃江違法放貸3億元,其中2.1億元拆分爲52筆貸款,落在52位各種身份人員名下,他們大多是與海南佳上有關的員工及其親朋,除此之外,還有工人、農民、個體工商戶、大學生、出租車司機,剩下的一小部分就是像李豔這類與其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人員。

在這些“名義借款人”參與的違法放貸軌跡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一個鏈條:所有貸款主體、資料虛假,所有操作流程違法違規,皆由王慶瓊主導操控,黃江和貴州博灝公司積極配合。

“在這個鏈條中,納雍縣房管局的違法行爲特別值得一提。爲配合王慶瓊和黃江違法放貸,納雍縣房管局爲黃江的納雍項目4萬餘平米的在建物業,出具了登記在貴州博灝公司名下的產權證書和他項權證。納雍縣房管局曾向貴陽觀山湖法院出具說明稱‘該產權證書只有向貴陽銀行融資貸款的功能,無市場交易價值’。”

納雍縣房管局出具的虛假《產權證書》及給法院的《情況說明》。受訪者提供

李豔的代理律師介紹,納雍房管局冒險違法,是因爲貴陽銀行高層曾向納雍縣政府保證,會爲納雍項目持續放貸10億元,助力提振納雍經濟。然而,貴陽銀行後來食言。黃江在收到3億元貸款後,全部用於償還外債和購買貴陽銀行的不良貸款債權,幾乎沒有資金投入納雍項目,導致項目爛尾,“項目公司目前處於破產清算狀態。”

自2018年起,貴陽銀行向這些“名義借款人”陸續提起訴訟。其中,一批在校大學生被起訴後反彈激烈,貴陽銀行見狀便更換了貸款主體,並給予每人5萬元賠償。而其他“名義借款人”均被雲巖區法院判決還貸並支付高額罰息和複利。

04

多任行長涉違法放貸問題

風險管控一直是貴陽銀行薄弱點

作爲中西部首家上市的城商行,2016年8月,貴陽銀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然而,在上市僅兩年後,貴陽銀行就迎來人事動盪。

先是推動貴陽銀行完成上市的行長李忠祥,於2018年11月份被調任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而王慶瓊違法放貸犯罪就發生在李忠祥任內。

據時任雍陽公司總經理王志祥在《律師調查筆錄》中披露,2014年10月左右,海南佳上就與雲巖支行達成協議,由雍陽公司向貴州博灝公司注入實物資本,由貴州博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用1.6億元貸款購買雲巖支行不良貸款,用雍陽公司的項目收益來消化不良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作爲支行行長,王慶瓊自2015年違法放貸總額近十億元。衆所周知,支行審批貸款權力有限,其違法放貸犯罪的完成,難說不是上級支持、下級配合的結果;而王慶瓊的違法放貸行爲,客觀上確實美化了貴陽銀行《資產負債表》,對貴陽銀行2016年順利上市起到了助力作用。

此後,2018年12月接任行長的羅佳玲,由於任職資格問題不到一年就提出辭職;再之後就是2019年從外部空降過來的夏玉琳,任職一年多就由於各種原因離職了。而公衆再次看到夏玉琳的名字,則是在一份刑事判決書中。2022年10月12日,夏玉琳因犯受賄罪,被貴陽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與夏玉琳一同落馬的,還有另一位雲巖支行行長劉志浩——2022年6月28日,劉志浩因犯貪污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行賄罪,數罪併罰,被貴陽中院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拉長時間來看,也有不少例子說明,一直以來貴陽銀行的風險管控意識相對薄弱。

在2005年,貴陽銀行第一任行長李隆中就因爲違規發放貸款,導致嚴重壞賬,由此鋃鐺入獄;在2008年,李隆中接任者王紹文也是因爲風險管控意識薄弱,違法籤批6000萬元的假貸款擔保,造成銀行重大損失,被免去行長職務。

2021年至今,現任行長盛軍算是坐穩了一把手位置,因此,貴陽銀行業務連續性終於有所好轉。而且,從盛軍的履歷來看,他之前主要是在工商銀行貴州省分行負責信貸和投資管理業務,算是風險管控的專業人士。

行長作爲銀行的一把手,不僅是掌舵者,同時也應該是風險把控的第一人,如果連他們的風險管控意識都如此薄弱,那整個銀行的風險管控意識,就比較難提高。

這也就難怪在上市的8年裡,貴陽銀行先後踩雷正威、恆大、中天金融等暴雷企業,涉案債權超過36億元。

回到李豔等“名義借款人”與雲巖支行的借貸糾紛一案,12月20日,該案二審將在貴陽中院開庭。

貴陽市中級法院。劉虎 攝

有人算了一筆賬,貴陽銀行對這幾十位“名義借款人”進行訴訟,如果都按雲巖法院判決執行,貴陽銀行不但能回收2.1億元貸款本金,還能收穫5億元以上利潤,這無疑是很好的“造債、化債”新招。但是,這樣的新招,真的是一家力爭立足貴州、輻射西南的上市銀行應該玩的套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