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霄海水浴場光電竣工卻無法售電 一審判公所要賠廠商近千萬

苗栗縣通霄海水浴場光電標租案,廠商竣工卻無法售電,訴請鎮公所賠償損失,一審法官認定無關前鎮長陳漢志收賄,公所違反契約未提供土地安裝饋線,最近判決公所賠償920萬餘元,並計法定利息。

通霄鎮公所2019年辦理通霄鎮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廠商在公所管理的通霄海水浴場興設光電模組系統,爆發陳漢志收受賄款107萬元案遭判刑,廠商主張光電模組系統2021年8月17日並聯試運轉,可以運轉發電,但公所遲遲未提供土地裝設饋電,以致生產電力無法輸入臺灣電力公司電網計價,因此蒙受損失。

公所抗辯沒有不同意廠商施作饋線,2023年5月間二度是因鎮民代表現場阻擋,且招標過程發生廠商輔助人向陳漢志行賄案,因此可以歸責廠商,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最近判決公所敗訴,全案還可以上訴。

判決書指出,廠商曾於2023年1月間進場開挖路面堆置剩餘土石方,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但臺電公司尚需安排進場時間,公所7月7日函回要求召開說明會後再行辦理現場清除作業,臺電2023年5月11日、23日進場,因鎮民代表會阻攔而未施作,廠商擬於26日向代表會簡報說明,但未獲置理。

廠商後來再申請2024年9月11日施作,公所函文通知原則不同意,表示未釐清合約適法性,及廠商已提起訴訟,待訴訟結果確定,暫不施工,經查爭議土地爲公所所有,而非鎮民代表會或鎮民代表所有,且簽訂契約也是公所。

此外,陳漢志收賄案,廠商及法定代理人並非被告,且判決事實並未認定行賄人是廠商履行輔助人,陳於2021年11月間經苗栗地檢署提起公訴,公所2022年12月23日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可見當時公所已認廠商與陳收賄案件無關,公所所辯沒有不同意施作臺電饋線,及歸責陳貪污案,尚無可採。

苗栗縣通霄海水浴場光電標租案,廠商竣工卻無法售電,訴請鎮公所賠償損失,一審判決公所賠償920萬餘元,並計法定利息。。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