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製造噪音他超不爽!扯頭髮還戳眼 害視力剩0.2...莽男慘了
▲桃園市楊姓男子去年2月在工廠員工宿舍與同事起衝突,徒手毆打後以手指戳其右眼,導致右眼視力經矯正後僅剩0.2之重傷害。(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楊姓男子去年2月間在大園區某工廠員工宿舍內,與同事因噪音問題起衝突,楊徒手毆打同事以膝蓋撞胸口、拉扯頭髮還以手指戳其右眼,經同事抱住後才化解,其同事送醫治療後右眼經矯正後僅剩0.2,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傷害致重傷罪嫌起訴;桃園地院認爲傷勢未達重傷害程度,審結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53歲的楊姓男子與王姓男子爲同事關係,2人於去年2月12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大園區某工廠員工宿舍內,因噪音干擾問題起爭執,楊男情緒失控徒手毆打王姓同事臉部、拉扯頭髮,還以膝蓋頂撞其胸口,最後還以手指戳中右眼,導致右眼挫傷、顏面、頸部與胸挫傷之傷害,經同事抱住制止後協助王姓同事就醫治療,但仍造成右眼創傷性視神經病變,同年5月經矯正後最佳矯正視力右眼僅剩0.2,仍造成視力永久性受損,已達嚴重減損視能之重傷害程度。
桃檢覆訊時,楊男否認涉案,辯稱「沒有動手打告訴人」,當天準備要打時被2名同事抱住等語;檢方根據證人與被害人供詞與被告辯詞相左,檢方不採信被告辯詞,再根據就醫診斷證明,確認右眼因被告傷害行爲,導致有創傷性視神經病變,被告對告訴人所爲傷害結果,已達嚴重減損視能之重傷害程度,其所爲傷害致重傷犯嫌,偵結依刑法之傷害致重傷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一度否認犯行,但最終仍坦承犯行,法官根據公訴檢察官意旨認被告行爲涉犯傷害致重傷罪嫌,但根據診斷證明及衛福部訂定之基準,告訴人視力尚未達輕度視覺障礙,告訴人之視能雖有相當減損,然未達嚴重減損程度。
法官審酌被告所爲造成告訴人受傷,足認情緒及行爲管理不佳,違反法律秩序與增長社會暴戾之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然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其損害,審結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