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後天起須設1%以上充電車位 未達標擬「最重罰9萬、停業」

▲國內電動汽車充電樁已破1.2萬槍。(圖/交通部提供)

記者李姿慧/臺北報導

目前國內已有11萬輛電動車,公共充電樁突破1.2萬槍,目標年底將上看1.5萬槍,根據規定,2年緩衝期到期後、114年9月14日起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位須超過2%、民營停車場應有1%以上,立法院上月初審通過,若未達標將可罰9千到9萬元,未來三讀通過後將可開罰。

爲建構電動車友善交通環境,並滿足日益成長的電動車充電需求,交通部推動各縣市加速建置公共充電設施。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副司長廖振遠表示,公路局辦理「公共充電樁設置及區域充電需求評估計劃」,截至目前已覈定補助公共充電樁4768槍,其中1653槍已完成啓用,其餘3115槍預計年底前完成。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副司長廖振遠。(圖/記者李姿慧攝)

根據統計,截至114年7月底,全國公共充電樁總數已達1萬2334槍,對應同期電動小客車登記數11萬0768輛,車樁比爲9.0:1,優於歐盟建議之10:1;其中快充車樁比爲33.9:1,更顯著優於歐盟建議之80:1。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科長朱大慶則表示,目標今年年底前全國公共充電樁總數保守估計會突破1.5萬槍。

交通部指出,爲加速提升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數量,已於112年9月13日發佈「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在上述辦法施行兩年後,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充電專用停車位數量須達小型車停車位總數之2%以上;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則應達1%以上。

根據規定,2年緩衝期到期後,也就是114年9月14日起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位須超過2%、民營停車場充電車位應有1%以上,朱大慶表示,針對未達標停車場,初步沒有罰則,將以輔助的方式協助,針對公有場域爲政府委外業者,則可依行政執行怠金規定處理外,今年8月立法院修正停車場法初審通過,未達標停車場將先限期改善,若逾期不改善,可罰9千到9萬元,後續可再持續限期改善並按次處罰,最重還可處30天以下停業處分。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來未達標研擬開罰。(示意圖/交通部提供)

此外,廖振遠表示,截至114年8月底,全國公有路外停車位有32萬7322格,已設置充電專用停車位爲6109格,設置比例爲1.9%,若含已完成向臺電申請、待送電之格位,比例可達2.4%。在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方面,全國應設置比例達1%的場站共942場,其中381場已達規範,達成率爲40%。

交通部表示,分析部分停車場延宕設置充電樁原因,主要受限於臺電用電申請與送電進度,以及部分民營室內停車場因住戶對公共安全有所疑慮而影響。目前除已協調臺電公司透過專門窗口,加速辦理供電作業外,亦請內政部消防署協助釐清及消除相關公安疑慮,以利加速推動,確保部分已建置但尚未啓用之公共充電樁能於114年底前全面投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