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資人可自綜合所得扣減最多500萬元 仍要課最低稅負

稅務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後,擴大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財政部近日預告,個人適用天使投資人優惠,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計稅,也就是要納入最低稅負中計稅,預計最快2029年申報2028年所得稅時適用。

爲鼓勵投資新創、增加新創募資機會,經濟部已修正產創條例第23條之2,擴大「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適用要件方面,新創事業年限從現行未滿二年放寬爲未滿五年;個人投資新創事業達50萬元且持股達三年,可適用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

減除金額上限部分,個人每年可減除金額上限提高到500萬元,其中投資新創事業若非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減除上限維持300萬元。

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

也就是依規定,個人投資購買高風險新創新股,且投資金額達50萬元以上、持股滿三年,可在持股屆滿三年當年度,以投資金額的50%抵減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每人最高以500萬元爲限。

據經濟部公告資料,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截至今年上半年總計有171家,其中成立未滿五年者,約有117家。

財政部近日預告草案,針對適用天使投資人優惠,雖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最多減除500萬元,但在申報最低稅負時,仍要將減除金額納入基本所得額,避免減稅減過頭。

財政部指出,過去在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1.0版、也就是最高減除300萬元時,財政部就已公告將其納入最低稅負計稅範圍,此次是配合經濟部優化相關租稅優惠後,同步調整相關規定。

依草案,個人自2025年1月1日以後對於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最快於2028年持有期間達三年,因此在2029年辦理2028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