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送350萬豪車!國稅局不課贈與稅 綜所稅風險最高破140萬

▲綜合所得稅申報示意照。(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公司「捐贈」行爲背後暗藏課稅玄機!高雄國稅局近期宣導,有民衆接受公司贈送價值350萬元的車,沒有核課贈與稅的空間,反被認定爲「其他所得」,不符薪資扣除額適用範圍,最高邊際稅率恐拉至40%以上,揹負最高逾140萬元的綜所稅繳納風險。

小江(化名)今年以中間人的身分出手幫A公司牽成一件關鍵專案,A公司爲了表示感謝,9月送出一臺車350萬元的名車給小江,不料收下的同事就產生稅負。

稅務人員指出,小江雖然提供他個人的服務而得到A公司提供的回報,但與A公司沒有對價行爲,不能看成是「薪資所得」或是勞務所得,在所得稅法上也不適用薪資所得扣除額。

另外,小江與A公司沒有僱傭、契約關係而發生贈與車,公司是「法人」不課贈與稅,受贈人必須列爲「其他所得」。

「拿不出僱傭關係證明,就不適用薪資扣除額。」稅務人員指出,當事人其實可以提列協助成本扣抵其他所得,不過此案暫看不出有其他扣抵,由於綜所稅最高稅率40%,受贈人若適用邊際稅率在最高級距,得到350萬元贈車時,最重可能承擔140萬元的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爲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爲,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爲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