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國土承洪韌性 經濟部:「出流管制」擴大適用門檻
經濟部指出,目前已提報「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劃」,預計四年投入1,000億元加速系統性治水。在該計劃五大策略中,提升土地承洪能力部分,即包含出流管制,確保開發後的逕流出流量不超過開發前的標準。
經濟部表示,土地開發利用若減少透水面積或改變地形,將造成地表逕流增加,鄰近地區淹水風險也隨之提高。2018年水利法修正,面積達2公頃以上大型開發案須提出「出流管制計劃書」,確保開發單位自行做好排水及滯洪設計,避免開發增加的逕流量全數外排至公共排水系統。
因應氣候變遷,經濟部修正「出流管制計劃書與規劃書審覈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及「出流管制計劃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將適用門檻下修,除大型開發案,更多中、小型開發案如市地重劃、物流中心、旅宿、透天宅或學校等,未來也必須提出「出流管制計劃書」。
經濟部說明,透過開發單位自行規劃排水及滯洪,出流管制可有效減緩開發造成的排水負擔,讓公共排水在極端暴雨事件中,有更多能力排水,藉此降低可能的淹水風險。統計全國已覈定出流管制開發應分擔滯洪量體,累計逾1,600萬立方,約是半座新竹寶二水庫庫容量。
經濟部指出,新制上路後,未來中、小型的開發案亦須依規定落實滯洪,將擴大出流管制效益,提高因應氣候變遷所需的國土調適能力。同時,爲降低新制對開發單位帶來的衝擊,明定爲期一年的管制緩衝期,開發單位於緩衝期間依既有開發程序提出申請者,該案即可適用舊制門檻規定。
此外,新制亦務實考量中、小型開發案的淹水風險,並依不同開發規模,採大型「管制」、中型「簡化」、小型「引導」的分級管理方式,簡化小型案件的檢核基準,以「管制從寬、程序從簡、審查從速」三大原則,減輕新制對中小型開發案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