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民宅春節惡火奪3命 婦人使用電磁爐不當釀禍判1年
▲大園區民宅去年正月初一傍晚發生大火,消防局灌救後仍造成3名移工慘死。(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大園區一棟透天厝去年農曆春節傍晚發生大火,消防人員在1小時內控制火勢,進入火場時卻發現2女1男共3名外籍移工慘死,消防人員調查火勢由2樓廚房竄出,鑑識後判定爲使用電磁爐不慎引發大火,其中丘姓婦人涉有重嫌;桃園地院審理時,丘姓婦人坦承有使用電磁爐煮飯,但否認引發火警,法官審結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71歲的新住民丘姓婦人在大園區承租2樓透天厝已逾20年,去年2月10日下午4時許,桃園市消防局第三大隊接獲通報到場,發現火勢由2樓竄出,警消到場灌救後在1小時內控制火勢,但在清理火場時在3樓樓梯旁尋獲1具女性焦屍,另在3樓後方房間內發現1男1女昏迷不醒,經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3人均爲印尼籍移工。
▲這起火警造成3名移工死亡,警方將2樓煮飯釀災丘姓婦人帶回警局偵訊。(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桃園市消防局火調科人員研判起火點在2樓,警方調查丘姓婦人當時準備煮晚餐,疑似使用電磁爐引發火勢,大火由2樓往上延燒,造成3樓客廳、房間受到不同程度燒燬,3名移工均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桃檢覆訊時,檢方根據警消提供現場火警照片、火災鑑定報告、移工死亡證明等佐證,確認丘姓婦人使用電磁爐煮飯不慎釀成火災之事實,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丘婦不否認使用電磁爐,導致2樓建物起火延燒,致使建物、屋內物品燒損、3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之事實,但否認涉及公共危險之犯行;法官認被告爲2樓建物之長期租住使用之人,負有維護2樓建物電器設備安全之義務,被告明知2名證人多次叮囑勿在2樓建物客廳北側插座使用高功率電器,仍執意使用導致電線走火,應就火災發生負過失責任,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之過失行爲所致損害甚鉅,又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難認知所悔悟,審結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