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76歲婦夥同男子冒充書記官 詐騙逾3千萬房產代標金遭起訴

桃園市76歲馮姓老婦與64歲潘姓男子,涉嫌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以代標法拍屋爲由,一人遊說、一人假扮書記官,向被害人巫姓女子詐取高達新臺幣3113萬2000元。桃園地檢署近日偵結,依涉犯刑法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起訴2人。

起訴書指出,馮婦2013年3月間某日,於某診所遇到一名巫姓女子,向她誆稱自己與桃園地方法院承辦法拍屋的書記官熟識,可協助以最低價代爲標購建物及同段地號土地。馮婦夥同潘男假扮桃園地院「陳建霆」書記官,試圖讓巫女相信謊言,並向巫女表示需先繳交押標金。

對此馮婦在同年5月初至隔年底,多次於桃園地院民事庭舊址及數間診所,指示巫女女兒交付現金新臺幣3048萬1000元,以及由巫女親自交付現金65萬1000元,共計3113萬2000元;事後巫女發覺事有蹊蹺並報警處理,全案才東窗事發,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經檢察官調查,認被告馮婦、潘男觸犯刑法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並請法院論以共同正犯。檢方並建請法院依規定宣告沒收馮婦所取得的未扣案犯罪所得3113萬2000元,如無法全部或一部沒收,則應追徵其價額。

至於其他案情,檢方指出,馮婦單獨或夥同潘男,以相同或類似手法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向同一被害人詐取多筆金額,這些交易金額從數十萬到數千萬不等,但因缺乏直接證據,如監視錄影、匯款紀錄或目擊證人等,被告也全盤否認,難以單憑巫女指述直接認定成立犯罪。

檢方認爲,馮婦及潘男九度向巫女詐取金額,若是成立犯罪,應視爲馮婦單獨或夥同潘男利用同一機會、在密接時間、對同一被害人施詐,屬於數個舉動的接續施行,應爲一行爲,因此具有接續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已爲本次起訴的效力所及,故不另爲不起訴處分。

桃園市76歲馮姓老婦與64歲潘姓男子,涉嫌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以代標法拍屋爲由,一人遊說、一人假扮書記官,向被害人巫姓女子詐取高達新臺幣3113萬2000元。記者周嘉茹/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