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房裝修遇「超雷工程行」!驗收逾2/3未完工 還挖破鄰居水管
▲天花板,管線,水管,裝修,裝潢,維修,管路。(圖/記者莊智勝攝)
記者莊智勝/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黃姓女子113年與某工程行張姓負責人簽訂委託契約書,約定位於高雄市的2戶套房進行室內整修工程,未料張男施工草率,工期不斷延宕;此外,張男施工期間還不慎挖破鄰居水管、地磚等,甚至還移師黃女購買的整套淋浴器具組,一系列荒腔走板的施工缺失,令黃女不堪其擾,提告求償24萬2300元。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准許黃女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女113年5月份與張男簽下工程委託,約定裝修高雄2戶套房,工程費用共計50萬元。黃女爲避免出包,還是先與工程行立下許多約定,包括工程預定進度若逾期,每一天罰工程總值1/1000之罰款;若張男未依契約之估價單、工程圖說施工緻驗收不合格時,應賠償原告工程總價之1%爲違約金,並應重新修補製作;若施工草率未能於限期內改善,黃女得另僱工修正,相關費用需張男賠償;若施工逾期或遲緩,黃女得改交由其他包商承辦,相關損失均由張男負責。
黃女簽妥契約書後,先支付總價30%、共15萬作爲預付款,且在工程未完工、未驗收前,又依張男要求分別於7月3日匯款10萬、7月4日匯款5萬,前後共支付30萬元。後黃女發現,張男施工過於草率,且進度嚴重延宕,於約定的期限113年7月10日屆滿後,仍有逾半數工程未完成。黃女因此兩度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要求張男施工,若逾期15日以上未能完工,將依約定終止契約並求償。
但由於張男工程進度嚴重落後,且存在許多重大瑕疵,雙方經調解過後,黃女同意將工期延後,若無法完工將支付相關違約金;到了約定時間,黃女前往驗收時,發現張男完工項目不足1/3,根本無法進行驗收,因此憤而提出告訴並求償,包括無法如期入住被迫在外租屋的租金損失、張男挖損鄰居水管、地磚、損壞黃女浴櫃,且遺失黃女購買的整套淋浴器具組等,以及黃女需另外付費委請三方接手施工之損害,共計24萬2300元。
士林地院法官審酌,黃女求償相關金額均提出工程委託契約書、交易明細、存證信函、調處書、現場照片等件爲證;然張男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也無提出書狀或任何聲明陳述,因此勘信黃女主張爲真,同意黃女求償,判張男應賠24萬2300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