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遍邊區」受賄37億 新疆前黨委副書記李鵬新一審判死緩
「貪遍邊區」受賄37億,新疆前黨委副書記李鵬新一審判死緩。(大陸央視)
大陸央視報導,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一審公開宣判,在青海、內蒙古、新疆等地任職24年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前副書記李鵬新,歷年涉貪金額高達8.22億餘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36.99億元),依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併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追繳在案的李鵬新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李鵬新利用擔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格爾木市委書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青海省副省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幹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財物共計摺合現金8.22億餘元。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李鵬新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李鵬新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李鵬新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絕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同時,根據李鵬新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