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7萬142元代價大 這鎮長一審遭判11年、指奪公權5年
花蓮玉里鎮前鎮長蔡秋龍因缺錢花用,要求指派的林姓代理里長交出里長事務補助費7萬多元,花蓮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1年、褫奪公權5年,蔡妻因協助覈對及記帳,也被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讓出事務費的林姓里長判2年、緩刑5年。
蔡秋龍爲玉里鎮第18屆鎮長,因財務狀況不佳,2021年2月起要求他指派的林姓代理里長,將代理期間核發的事務補助費交出供支付日常開銷,再由徐姓妻子協助覈對帳戶及記帳,夫妻共同侵佔7萬142元。
花蓮地院今天宣判,合議庭法官認爲蔡秋龍每月已有特別費可支用,竟不知足,有損官箴且破壞人民對於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公正性之信賴。被告林男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等減刑事由,審酌犯後態度,且是一時失慮按蔡秋龍指示所爲,宣告緩刑。
蔡秋龍同時因大禹壘球場案、璞石藝術館設施改善計劃、舊遊泳池改善計劃標案、路面鋪設工程標案、擋土牆工程標案、玉水圳公園工程標案及其他小型工程採購案,涉嫌收受得標廠商以低利或無息借款逾2000萬元賄賂,遭檢方起訴,此部分法官認爲檢察官舉證不足,諭知無罪。
蔡秋龍2022年3月任內因涉貪遭檢調搜索訊問後因羈押停職,同年7月起訴,檢方具體求刑15年。同案共16名被告,包括蔡秋龍夫妻、公所建設課人員及廠商等。其中林姓工程監造人員被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吳姓主驗人員澍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陳姓廠商犯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期約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古姓公所承辦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期約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公所李姓人員2020年疑似西瓜刀之物出言恐嚇同事,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另有8人無罪。
花蓮玉里鎮前鎮長蔡秋龍涉貪遭判刑11年。圖/資料照、玉里鎮公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