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婆婆疑媳婦染指公公…餐廳拳打腳踢媳婦 法官給緩刑

臺中市一名六旬婦人懷疑媳婦與其丈夫(公公)有染,曾持續有對媳婦口出惡言、肢體衝突的行爲,媳婦受不了,去年底時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未料引發婦人不滿,今年4月間在保護令有效期間,跑到媳婦正在用餐的麪店,對媳婦拳打腳踢,一審認婦人已認罪,判拘役40天、緩刑2年、公益捐2萬元。

判決指出,一名婦人(68歲)在去年間因懷疑媳婦與其丈夫(公公)有染,有對媳婦口角、肢體衝突狀況,媳婦不堪婆婆折磨,去年12月25日向臺中地院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婦人不得對媳婦有家暴行爲。

第三警分局警員在去年12月26日上午持保護令,當面告知婦人保護令內容,命其遵守,未料婦人在今年4月2日晚間,發現媳婦正在一間麪館用餐,婦人無視保護令的規定,先從媳婦背後毆打媳婦,雙方發生推擠後,婦人再出腳踢開媳婦,驚動警方到場處理。

婦人被依違反保護令案件送辦,臺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爲婦人動手攻擊媳婦,造成媳婦身體痛苦,已違反保護令。

法官審酌婦人已坦認犯行,願意與媳婦調解,但因媳婦未出現且不願與婦人調解而未果,婦人已有賠償媳婦誠意,加上婦人沒有前科,認爲婦人經此偵、審程序後,會深知警惕,不會再犯,依違反保護令,判拘役40天,可易科4萬元,緩刑2年,另支付公益捐2萬元,可上訴。

臺中市一名婆婆懷疑媳婦染指公公,對媳婦拳打腳踢違反保護令,臺中地院判婆婆緩刑。示意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