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莽男對外亂開11槍泄憤!檢方今聲押 友人也難逃

臺中市42歲蔡姓男子23日清晨5時多,疑因工作不順,竟憤而持槍從太平租屋處對外連開11槍,還由林姓友人開車載到外縣市「散心」,晚間6時多被警方查緝到案,檢方24日認2人涉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殺人未遂、藏匿人犯等罪嫌向臺中地院聲押禁見。

臺中市42歲蔡姓男子23日清晨5時多,疑因工作不順,竟憤而持槍從太平租屋處對外連開11槍,犯後騎車在太平區亂繞,後又由林姓友人載到他縣「散心」。檢警23日晚間6時許赴雲林雲9縣道逮到蔡、林,檢方24日復訊後將2人依涉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殺人未遂、藏匿人犯等罪嫌向臺中地院聲押禁見。

臺中市太平區23日清晨約5時30分驚傳槍響,且鄰近住戶遮陽板被射出孔洞碎裂,嚇壞住戶,趕緊報案;太平警分局獲報後立即派員前往查看,發現現場大樓外地上散落多顆彈殼,且鋁門窗、地面等處都有彈孔,租屋處內則留有2發子彈,但人已不在屋內,警方研判嫌犯從屋內對外開了11槍。

經調查,開槍蔡姓男子是該大樓7樓租客,有前科紀錄。蔡男疑似因近期工作不順,先前多次向人抱怨訴苦,不料昨早情緒不穩,竟憤而持槍從租屋處對外開槍,造成鄰居遮陽板被打出洞,幸未傷及其他住戶。據悉,蔡男犯後騎機車外出,一度在太平等區繞行逃竄,後又找到42歲林姓友人抱怨心情不佳,林姓友人便開車載他,並開往外縣市「散心」。

經太平警方成立專案小組,並報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溫雅惠指揮偵辦,調閱監視器鎖定車輛尾隨、埋伏,直到晚間6時許在雲林縣雲9縣道見時機成熟,上前攔查,一舉查獲蔡嫌及其林姓友人到案。

檢察官今復訊後,認定蔡男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9條之 1 第 1項之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刑法》第 271條第 2項、第 1項之殺人未遂等罪嫌;林男則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條第 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刑法》164條第 1 項藏匿人犯、第 165條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等罪嫌;檢方認定2人涉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2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