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修章程「總經理不需具軌道背景」 工會批:危及安全
▲臺鐵公司今召開董事會,並通過修正公司章程,刪除「總經理需具備軌道運輸相關背景」規定。(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周湘芸/臺北報導
臺鐵公司今召開董事會通過修正公司章程,刪除「總經理需具備軌道運輸相關背景」規定,引發臺鐵企業工會不滿。工會認爲,此修正將影響決策品質,危及行車安全與公司永續發展,呼籲撤回。對此,臺鐵公司表示,總經理仍應具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此次僅取消增列「軌道」二字。
臺鐵企業工會表示,臺鐵公司董事會今天在資方人數居多的情況下,通過修正公司章程,刪除總經理需具備軌道運輸相關專業背景規定,但鐵路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性與專業性,總經理一職關係全體員工權益與旅運安全,其專業背景應有一定門檻,以確保能正確掌握公司營運狀況,並有效指揮調度各項鐵路業務。
工會指出,若總經理無相關專業經歷,恐將影響公司決策品質,進而危及行車安全與公司永續發展。原章程中對總經理資格的規定,是爲確保公司治理穩健及維持鐵路專業體系的基本保障,任何變動應審慎評估,並與勞方充分溝通協商。
臺鐵公司表示,依臺鐵公司設置條例第11條規定,臺鐵公司總經理人選應具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之專業背景,現行章程第15條也明訂總經理應具有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之專業背景,以確保該職位專業背景與能力。
臺鐵公司指出,經去年1月24日第1屆董事會第2次會議及10月22日第1屆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擬修正臺鐵公司章程第15條第2項,增列總經理應具「軌道」經營管理實務經驗,但報經交通部後認爲,增列「軌道」二字是增加條例所沒有的限制規範,已逾越條例規範範疇,因此維持現行條文。
臺鐵公司表示,針對公司章程第15條第2項修正案,今天董事會決議維持原規定,除遵守行政程序法規定,並持續依法確保總經理專業背景,以發展健全的國營鐵路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