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董事會修正公司章程「總經理不需具軌道背景」 工會痛批:危及安全
臺鐵公司今召開董事會並通過修正公司章程,將總經理需具備軌道運輸相關背景規定刪除。臺鐵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臺鐵公司今召開董事會並通過修正公司章程,將總經理需具備軌道運輸相關背景規定刪除,臺鐵企業工會痛批,總經理若無軌道經驗恐影響決策品質,危及行車安全,呼籲董事會撤回本次決議;秘錄器部分,工會認爲不應強迫員工配戴,但支持所有車廂加裝監視器。
臺鐵公司今下午2時召開董事會,會中董事會通過修正公司章程,刪除總經理需具備軌道運輸相關專業背景的規定。
臺鐵企業工會秘書吳長智指出,鐵路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性與專業性,總經理一職關係全體員工權益與旅運安全,其專業背景應有一定門檻,以確保能正確掌握公司營運狀況,並有效指揮調度各項鐵路業務,若無相關專業經歷,恐將影響公司決策品質,進而危及行車安全與公司永續發展。
吳長智表示,工會認爲,原章程中對總經理資格的規定,是爲確保公司治理穩健及維持鐵路專業體系的基本保障,任何變動應審慎評估,並與勞方充分溝通協商,才能符合各方期待。
臺鐵企工呼籲,董事會審慎迴應基層聲音,撤回本次決議,恢復原有專業背景的資格條件,並落實勞資對話機制,以共同維護臺鐵的專業價值與公共責任。
另外,會中也討論到臺鐵基層員工的權益,針對先前討論配戴秘錄器一事,吳長智說,要求所有乘務人員均配戴秘錄器是加重員工的負擔,不少基層員工均反彈,工會認爲不應強迫所有人都配戴秘錄器,但針對尚未安裝監視器的車廂建議先行加裝。
至於駕駛室加裝監視器的部分,吳長智表示,今天董事會並未討論到,但強調此事涉及乘務人員隱私問題因此反對裝設,至於後續的立法程序,認爲交通部應與臺鐵公司、工會再加強溝通。
臺鐵公司說明,依臺鐵公司設置條例第11條規定,置總經理一人,其人選應具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之專業背景,本公司現行章程第15條也明訂總經理應具有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專業背景,確保總經理一職的專業背景與能力。
臺鐵表示,原經去年1月24日第1屆董事會第2次會議及10月22日第1屆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擬修正公司章程第15條第2項,增列總經理應具「軌道」經營管理實務經驗。
但臺鐵提及,報經交通部表示,臺鐵擬增列「軌道」2字是增加條例所無的限制規範,已逾越條例規範範疇,因此經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規定,應維持現行條文爲妥。
臺鐵強調,本公司章程第15條第2項修正案,提經本日董事會決議維持原規定,除遵守行政程序法規定,並持續依法確保公司總經理專業背景,發展健全國營鐵路事業,充實國家資本,促進經濟發展,便利人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