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漁電共生鬧翻 場主索賠566萬吞敗

陳姓男子因未依約交付15萬元履約保證金,遭臺鹽綠能認定契約不成立,憤而提告索賠566萬餘元。一審判他敗訴後,陳男不服上訴,但仍被臺南高分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陳男於民國112年與臺鹽綠能簽約在漁電共生案場從事魚塭養殖,但因未依約交付15萬履約保證金,遭臺鹽綠能認定契約不成立。陳男控告對方違反誠信,索賠566萬餘元。一審判決陳男敗訴後,他不服上訴,仍被臺南高分院駁回,此案還可上訴。

陳男112年12月與臺鹽綠能簽約在高雄進行魚塭養殖,因臺鹽綠能蕭姓職員口頭同意,可等他的魚塭案場全整理好後再交付保證金,他因信賴而未交付票據。

臺鹽綠能於113年2月以他未依約交付15萬履約保證金爲由,認定契約不成立,導致他蒙受工寮與地下電纜拆除等245萬信賴利益損失及4年預期漁獲的321萬餘元履行利益損失,合計566萬。

臺鹽綠能抗辯說,雙方契約不成立,系因陳男拖延進場從事期前準備,導致電業商永晟綠能終止與臺鹽綠能的管理委託關係。

法官特別強調,根據《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範圍僅限「信賴利益」;陳男把未來4年合約履行才能拿到的「履行利益」也列入索賠,於法無據。

法官檢視陳男提出的提早收成與設備拆除等損失單據,發現他未能舉證是由臺鹽綠能施作或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