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翁宣告死亡9年後找到人 檢方證實法院撤銷原裁定
臺南一名何姓老翁在失蹤17年後被法院宣告死亡,卻在今年3月被發現死在新竹,他的女兒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原來的死亡宣告獲准。(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名何姓老翁在1997年7月離家後音訊全無,他的女兒在他離家17年後,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2016年臺南地方法院依失蹤滿7年,公示催告7個月後,裁定宣告死亡。但在今年3月間,新竹地檢署在今年3月7日一宗死亡相驗時,查出死者是失蹤28年,已被宣告死亡的何姓老翁,通知何翁家人後,他的女兒再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據瞭解,何姓老翁在1997年7月10日即離家,從此與家人斷了音訊,他的女兒在2015年時爲了繼承遺產,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其父死亡。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爲死亡之宣告。
臺南地院認定何姓老翁已失蹤逾7年,經公示催告7個月後,沒有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何女聲請其父的死亡宣告,法官認定爲有理由,在2016年3月1日予以裁準。
不料,今年3月,何翁的家人卻接到新竹地檢署通知,何翁經檢察官相驗,證實在今年3月7日死亡,查其身分才知道何翁已被家人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死亡,在檢方正式開出死亡證明後,依法何翁家人必須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死亡聲請。
臺南地院裁定指出,根據新竹地檢署的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何姓老翁是於2025年3月7日經發現死亡,則臺南地院2015年裁定宣告死亡,即與事實不符。若能證明當事人非失蹤而自然死亡的情形,屬法律不許行宣告死亡程序,須撤銷原裁定之死亡宣告。
法官裁定指出,何姓老翁既非失蹤,依法即不許行宣告死亡程序。他的女兒聲請變更原來宣告死亡的裁定,然顯然含有「撤銷」原裁定宣告死亡之意旨,因此何翁女兒的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