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飼主一樓門口養悍犬...接連咬傷2鄰居 過失傷害罪判刑
46歲謝姓男子在一樓住家門口飼養犬隻,但卻未將煉繩拴緊,導致犬隻掙脫衝到旁邊農舍,咬傷鄰居鄭姓男子;鄭不滿謝的狗過去已經咬傷母親,謝仍沒有將狗管好,驗傷提告,檢方偵訊時,謝還稱是鄭拿鋁棒打狗才會被咬,到法院審理時才認罪,臺南地院判處拘役40天。
判決書引用臺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謝姓男子在臺南市關廟區南雄路1段一樓住家前飼養犬隻,今年3月5日下午4時許,犬隻突然掙脫煉繩,衝到旁邊農舍,咬傷鄭姓男子;導致鄭的右側大腿、左腳踝被咬傷,下背和骨盆也有挫傷等傷勢,鄭的母親之前也被咬傷,鄭不滿驗傷提告。
偵訊時,謝姓男子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時是小狗互咬,鄭姓男子拿鋁棒重擊他的狗,他的狗才會咬鄭;不過謝承認當天是里長去找他,說他的狗咬人,他才趕過去查看,他是沒有將狗關起來,只是用鐵鏈綁住。謝承認犬隻掙脫鐵鏈,也承認曾被鄭告知,小狗咬傷鄭的母親。
檢察官認定,謝確實未將其犬隻煉繩栓妥,確有疏未管束或設置足以避免犬隻攻擊、咬傷他人防護措施過失,謝所辯僅是卸責之詞,尚難採信,依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謝承認犯行,法院改依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指出,謝姓男子明知飼養的犬隻過去已有咬傷他人紀錄,猶未善盡飼主責任,致飼養犬隻咬傷鄭姓男子;謝雖有意願以12萬元與鄭和解,但鄭請求的金額爲17萬元,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無法成立調解。
法院審酌,謝承認犯行,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過失情節、被害人所受傷勢、未能達成和解等,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40天。
46歲謝姓男子在住家門口飼養犬隻,但卻未將煉繩拴緊,導致犬隻掙脫衝到旁邊農舍,咬傷鄰居鄭姓男子。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