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女疫情期間居家隔離仍外出重罰20萬 提告敗訴再上訴...遭駁回定讞
臺南市葛姓女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經接觸確診牙醫,衛福部傳訊通知應居家隔離,葛女卻仍外出參加告別式,遭衛生局裁罰30萬元;葛女不服提起訴願,衛生局改罰20萬元,她仍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再向法院提起上訴,這次經駁回定讞,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葛姓女子2021年5月因與新冠肺炎確診個案牙醫接觸,被匡列爲居家隔離對象,衛福部在5月26日透過簡訊發送居家隔離通知書,葛女應在5月26日至6月5日禁止外出,不能離開臺南市南區西門路的住處;但葛女仍在5月31日清晨6時許,擅自外出參加告別式。
衛生局獲報後,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裁處30萬元罰鍰;葛女不服,提起訴願,衛生局改依擅離居家隔離地點未逾2小時,2023年3月改裁處罰鍰最低額20萬元。葛女還是不服,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葛女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上訴,主張她在回國前完成兩次疫苗完整接種,2021年5月29日取得檢驗報告,驗出自己是陰性後,已在規定期間(取得報告3日內)向衛生局申請,經取得同意才外出,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
葛女認爲,她接觸的牙醫受檢日是2021年5月24日,5月26日確診但無症狀,衛生局無視檢驗結果,一律隔離接觸者,於法無據,她自始即不應被強制隔離;且告別式當日路上及現場人煙稀少,事後無一人遭受感染,足以證明無社區傳播風險可能。
衛生局答辯,葛女確有未依規定居家隔離違規事實,衛生局以「未依規定遵守居家隔離之規範」、「未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居家隔離措施」論處,並無任何違誤之處。
高高行指出,葛女是在5月26日接受採檢,檢驗報告日也是26日,可向衛生局申請安排外出日期應爲5月26日至5月28日,尚不得於5月31日申請緊急外出;葛女不符合申請外出條件,亦沒有依規定向提出申請,仍擅自離開居家隔離住所外出參加告別式,上午8時許返回住所。
合議庭表示,葛女稱確診牙醫CT值高於30,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佈可以解除隔離標準,但她亦自承只知道牙醫CT值很高,不知道確切數值,不知牙醫當時是住院或居家隔離;葛女主張牙醫CT值符合解除隔離標準,僅爲其臆測之詞,已難憑採。
另外,彭姓防疫專線人員出庭作證指出,民衆隔離期間如因緊急狀況、奔喪等情況可以申請外出,但值勤人員沒有職權可以決定,必須上陳後由長官決定;民衆申請外出,應以書面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他沒有印象是否有接到葛女電話,但不可能用電話詢問,隔天就外出。
合議庭認爲,葛女雖提出家族羣組Line對話紀錄截圖,自陳「我明天會去參加告別式,已經告訴衛生局了」、「剛纔問衛生局說我一天只能申請外出一次,所以下午不能再出門」,然此紀錄無法證明防疫專線人員確曾於電話中核準她外出,只是她個人陳述。
合議庭審酌,原判決符合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無違背法令情形,葛女指摘原判決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職權調查證據義務之違法,並無可採;且葛女並非「不知法規」,自無適用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規定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爲人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因此,原判決駁回葛女之訴,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均無違背法令情形;葛女指摘原判決有違背法令情事,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判決應予駁回,不得上訴。
臺南市葛姓女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經接觸確診牙醫,衛福部傳訊通知應居家隔離,葛女卻仍外出參加告別式,遭衛生局裁罰20萬元定讞,不得上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