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案! 家屬盼李義祥殺人罪定罪 法官:難認有殺意
審判長林信旭宣讀被告李義祥案判決結果與理由。(王志偉攝)
臺鐵太魯閣號事故重大死傷案,釀禍承包商李義祥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等罪判7年10月、移工華文好無罪,二審今宣判,李被改重判12年6月,其中一審原無罪肇事逃逸,改判最高刑度7年,當時也在場的移工華文好仍無罪,事故家屬主張應以不作爲殺人罪定罪,爲此法院指出,李駕挖土機拖拉滑落熄火的大貨車,仍想避免發生危險,且與火車上乘客無恩怨等,難認有殺意。
審判長林信旭說明,李義祥肇事逃逸由無罪改判有罪,是因當時李從事故發生的東正線移至相距約100多公尺的西正線,要求工人離開,違反停留現場的義務,且李在事發後雖影打電話給臺鐵人員熊德育,但卻連110、119都沒有打,熊也非救難人員,也沒清楚說明救援等,合議庭認定違背「即時協助救護被害人」義務,原審就此部分諭知無罪,難認爲允洽,因此改判肇逃最高量刑7年。
關於李義祥尚難以「不作爲殺人罪」論罪部分,審判長林信旭也說明,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目的,係爲避免因熄火停滯邊坡大貨車距離邊坡太近發生危險,大貨車墜軌至遭火車撞擊,不超過1分30秒,其因偶發意外驚慌失措,未即撥電求救,且他與火車上人員無何恩怨,應無殺人動機,法院審理尚難憑此認有殺意。
此外,檢方提起上訴同案被告6人,李義祥、華文好今天二審宣判外,審判長林信旭說,其餘被告,因案情還有再做部分鑑定需要,鑑定完之後接續審理,庭期擇日排定宣判。
李義祥於2021年4月2日9時12分許,駕駛大貨車行經工地便道轉彎處,因熄火而靜止,隨於9時26分許駕駛挖土機操縱挖鬥利用前已打結布帶拖拉大貨車,卻因車子失去平衡狀態,大貨車於9時27分許墜落清水隧道北口東正線軌道,此時臺鐵408次火車駛至,於28分34秒撞擊大貨車,釀成火車內49名人死亡、200餘人受傷,鐵軌因此毀損約875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