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稅局軟體課稅有新解釋 勤業眾信籲臺商留意合約
勤業衆信臺商全球投資佈局服務團隊稅務部會計師洪以文。業者提供
泰國稅局近期發佈最新函釋,針對企業支付軟體與IT服務費用的所得性質,首次明確指出,若交易中並未授予使用者可「重製、分發、修改或使用專門技術(know-how)」的權利,即不應被視爲權利金,而是屬於營業利潤。專家分析,這代表泰國對軟體費課稅邏輯出現重大轉變,未來部分跨境支付可望免扣繳稅。
勤業衆信臺商全球投資佈局服務團隊稅務部會計師洪以文指出,過去泰國在實務上多將軟體或IT相關費用視爲權利金,導致泰國企業支付國外服務商時需代扣代繳稅款。
洪以文說,新函釋明確強調,應依照「合約內容與交易實質」認定所得性質,而非僅依名稱判斷,這項轉向,對提供雲端服務(SaaS)、IT解決方案及客製化軟體開發的臺商來說,影響深遠。
洪以文舉例,泰國稅局在最新函釋中列出三種常見情境,首先,若企業僅購買雲端運算或資料儲存等遠端存取服務,且供應商保留所有智慧財產權,僅授予非專屬、可撤銷的使用權,此類費用屬「營業利潤」而非權利金。
第二,若委託他國供應商開發軟體並取得最終成果的所有權,也屬「營業利潤」;第三,僅當外商授權泰國企業可重製、分發、修改軟體或使用專門技術時,該費用纔會被視爲「權利金」,需課稅。
洪以文進一步解釋,這項新見解與OECD稅約範本的趨勢一致,也與臺泰租稅協定中的營業利潤條款相符,換言之,只要合約與實際交易內容一致、權利歸屬明確,企業可能享有不需在泰國被扣繳的稅務優惠。
洪以文提醒,新函釋雖揭示泰國稅局的最新觀點,但仍不具通案效力,各地官員是否一致採用仍待觀察,企業在簽約前應謹慎檢視合約條款,確認授權範圍與實際使用權內容相符,並保留完整交易文件佐證,若有疑慮,也可尋求專業機構協助或向泰國稅局申請個案解釋,以降低稅務風險與不必要的扣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