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元宵炸虎爺釀死案 二審撤銷無罪改判4月徒刑
臺東元宵「炸虎爺」活動釀1死,總指揮林男遭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4個月徒刑。圖爲炸虎爺示意圖。(蕭嘉蕙攝)
2020年臺東元宵遶境活動中,顯陽堂(更名梓陽宮)受邀表演「炸虎爺」,負責外圍清理砲灰的張姓男子未及時撤離,仍停留在炮網內,當鞭炮點燃後來不及閃避,遭火勢波及,導致嚴重燒傷,併發敗血性休克不治。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總指揮林姓男子,一審判無罪,二審則認定管制不當、滅火設備準備不足,改判有期徒刑4個月,全案可上訴。
一審法院依據證人證詞與影像證據,認定燃放前已有廣播提醒清場,並安排專責人員負責警戒與驅離,林男及轎班人員亦曾大喊「要點炮了」。此外,現場已備妥滅火器及水線,張男進入炮網原因不明,難以歸責於林男的過失,因此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則認定,炸虎爺活動燃放大量鞭炮,具高度危險性,林男身爲總指揮,應確保禁制區內無人,但現場管制未落實,導致張男仍滯留炮網內。此外,法院勘驗影像後發現,燃放前未見明確清場舉措或廣播提醒,與一審判決所認定的情節有所出入。
而事發後,現場未即時使用滅火器或水線降溫,僅以毛巾撲滅火勢,錯失救援時機,導致傷害擴大。最終認定林男確有過失,但考量其已支付醫療與喪葬費用,顯示悔意,因此改判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