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前議員嚴惠美姊妹涉賄選 胞姊二審逆轉無罪她維持原判

臺東縣前議員嚴惠美賄選案,一審判決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胞姊嚴亞美則被判4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二審法院改判嚴亞美無罪;嚴惠美部分則維持原判。(資料照片)

臺東縣前議員嚴惠美因賄選遭判當選無效,檢方併案偵辦她與胞姊嚴亞美涉行求賄選罪,一審判決嚴惠美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嚴亞美則判4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兩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定嚴亞美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參與行賄,改判無罪;嚴惠美部分則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嚴惠美當選臺東縣議員後,以最高票落選的競選對手高美珠提起當選無效之訴。2023年一審判決當選無效,2024年二審維持原判,最終當選無效定讞,依法由高美珠遞補。

檢方偵辦賄選案時,併案起訴嚴惠美與其胞姊嚴亞美,指控嚴惠美在登記參選前數月,與胞姊嚴亞美前往泰源部落保健室,分別交付簡男與其母各2000元,請求支持投票給她。兩人未當場允諾,事後向檢調單位檢舉。

臺東地方法院判決認定,嚴惠美作爲候選人,知法犯法;嚴亞美曾有賄選前科,仍再犯,且兩人始終否認犯行。依行求賄選罪,判處嚴惠美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沒收賄款4000元;嚴亞美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

嚴姓姊妹不服上訴,嚴惠美全盤否認行賄,辯稱「當天根本沒有去保健室,更沒有行賄」;嚴亞美亦否認共同行賄,辯稱「只是陪同妹妹拜訪,未參與行賄」。

花蓮高分院審理認爲,嚴惠美透過握手方式隱密交付現金,雖屬「行求」階段,未達「交付」程度,但仍構成犯罪,維持原判決;至於嚴亞美部分,因母子證詞未明確指控其行賄,僅提及她同行,且無具體行爲證據,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