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男子圖書館猥褻女童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刑期確定
男子在臺東縣圖書館對幼童伸狼爪。(蔡旻妤攝)
臺東一名陳姓男子去(2024)年在臺東縣圖書館內趁1名7歲女童獨自閱讀時,伸手觸摸其生殖器外側及臀部。臺東地方法院認定陳男行爲構成強制猥褻罪,依刑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自身育有未成年子女的陳男卻不服判決,兩度提上訴,花蓮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亦駁回上訴,刑期確定。
判決指出,案發當日下午,陳男在圖書館2樓閱讀區發現1名女童獨自看書,周遭無成年人陪同,便趁機以手撫摸女童臀部,並伸入褲管內觸摸大腿內側及生殖器外側,違反女童意願,對其進行猥褻行爲。
女童事後告訴母親,母女隨即報警。警方調閱館內監視器影像、比對現場勘驗紀錄及驗傷報告後,將陳男移送法辦,檢方依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陳男承認觸摸行爲,但否認將手指伸入性器內。法官綜合女童證詞及驗傷結果,認爲未證實侵入行爲,改認定強制猥褻罪。
法官指出,陳男本身育有未成年子女,明知猥褻行爲對使心智尚處於發展階段的幼童會造成難以磨滅心理創傷,卻仍在公共場所行爲不當,影響被害人身心發展;考量陳男坦承犯行及曾求助心理諮商,最終量刑3年4月。
案件歷經上訴,花蓮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最高法院認爲陳並未具體說明原審判決不當理由,因此駁回上訴,刑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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