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學生遭記過可不通知家長 教團:霸凌、性平重大樣態應強制

大專校院近年修改學生獎懲辦法,學生若遭記過等可有條件不通知家長。圖爲臺師大空景,示意圖。記者許正宏/攝影

國立臺灣大學日前於校務會議上通過學生獎懲辦法修正案,若學生遭記過,經表明正當理由,獎懲委員會可同意不予通知家長。但家長團體認爲,若學生遭記過是涉及校園暴力、性平事件等重大樣態,還是應該強制通知家長。

臺大日前修正多條學生獎懲辦法。學務長朱士維表示,辦法第16條規定,學生行爲接受懲戒,應由書面通知本人。個人行爲記小過以上,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本次新增,若經學生表明正當理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得以附帶決議方式,同意不予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朱士維也表示,「就看學生提什麼理由。」由獎懲委員會評估合不合理。本次修訂辦法,主要也是考量到學生幾乎都已經成年,尤其校內很多碩博生都已經2、30歲,甚至都組成了自己的家庭。修改規定等於是將彈性打開,讓獎懲委員評估。

家長團體、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則談到,不通知家長,應限於不影響他人權益或公共安全的狀況,如學生個人生活紀律問題、報告抄襲等;若是涉及校園暴力、性平、霸凌,甚至毒品等違法行爲,仍應該強制通報家長。

王瀚陽表示,如果學生違規情況很嚴重,基本上還是需要家長協助,建議學校可將違規事件區分爲「可彈性處理」與「必須通知」兩類較爲妥適。

又近年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年滿18歲成年人可獨立簽約、開戶、申辦門號乃至於結婚。對此,近年各大專校院也多配合修改規定,學生年滿18歲,辦理休、退學不再需家長同意,成績單等也不再寄送家中。

臺師大學務長林玫君談到,臺師大近年很少學生被記過,針對較輕微的樣態,學校僅會將記過結果通知當事人;較爲嚴重的情事,如評估個案需要輔導,學校纔會通知家長,畢竟有些狀況確實需要家庭一起協助。

林玫君也指出,目前如申誡、小過雖可消過,但消過會協同如指導教授、導師等一同完成,而不是隻單純讓學生執行。消過多少仍有輔導的性質,又學校也仍保留大過退學的門檻,評估記過對學生而言仍有警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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