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有場地租借費差距40倍 「商業行爲」定義模糊遭疑亂收錢
有民衆想借用臺北市網球中心練習啦啦隊並拍攝影片,被判定屬「商業行爲」,3小時就要價近4萬元。北市議員張志豪質疑,收費標準是否具針對性。(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公有運動場地可供租借,以體育、非體育及其他活動做爲收費標準。臺北市議員張志豪日前欲租用臺北田徑場暖身場,作爲宣傳運動健康記者會場地,即便說明非商業用途,每小時卻仍須以1.2萬元收費,是一般民衆租用收費的40倍;另有民衆想借用網球中心練習啦啦隊並拍攝影片,也被判定屬「商業行爲」,3小時就要價近4萬元。張志豪質疑,2案皆依商業活動收費,其中標準與依據是否具針對性。北市體育局迴應,營運廠商認定該活動有媒體曝光,屬商業行爲。
張志豪指出,日前與民衆黨合作,預計於7月底舉辦推廣健走運動健康記者會,7月23日向體育局申請租用臺北田徑場暖身場,也已說明是宣傳運動健康記者會,而非商業用途,體育局仍以商業活動標準每小時收取1萬2000元;協助租用的張志豪辦公室助理李先生則說,一般民衆租用僅需300元,運動健康記者會不是廣告拍攝,更非商業行爲,不明白爲何要用商業行爲的費用收費。
另外,有民衆想租借臺北市網球中心中央走道練習啦啦隊,6月25日洽詢場地,並說明是以個人名義租用,可能會用手機拍攝影片放上YouTube,但非商業使用,網球中心仍說須依照商業活動收費3萬9480元。該民衆質疑,北市西門町、捷運中山站等練舞基地都能免費使用,結果去問卻要收費3萬9千多,含場租1小時4200元、3小時1萬2600元,拍攝權利費4小時爲1個時段2萬5000元。
體育局說明,臺北田徑場暖身場依照「臺北體育園區各場地收費基準」規定,凡辦理活動內容目的屬宣傳產品、服務、形象,或活動構成內容含媒體曝光、廠商贊助、廣告宣傳等,皆屬商業行爲。
體育局表示,臺北市網球中心則依對外公告「臺北市網球中心場地使用規範」,由營運廠商認定是否有商業攝影等商業行爲,場館的物管單位或營運廠商會於活動期間現場查察,若租借人對於認定有疑義,可檢具活動企畫書及相關資料提出釋疑後,依規定處理。